1.收到退还的土地出让金怎么入账

2.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

3.2017年为什么大连土地出让金大幅增加

4.大连经济适用房的负责单位全称是什么?

收到退还的土地出让金怎么入账

大连土地出让金价格表公示_大连土地出让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给予奖励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1.支付土地款: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2.收到补贴款族谱:

借:银行存款 480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480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调整步伐,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市环境,合理规划用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因污染重、耗能高、效益差等原因或企业主动要求,经批准,取搬迁或就地取消、原地转为第三产业、合并同类企业等方式进行改造的部分市属以下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第三条 搬迁改造企业的名单,由大连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组织提出,经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经济办公室组织资产评估并审核批准,报市批准后,列入市,下达实施。第四条 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涉及的各部门,应在市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力量进行项目的审定,简化审批手续,加快企业搬迁改造速度。

企业搬迁改造所涉及的土地出让的对外谈判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第二章 规划土地、配套建设第五条 企业搬迁,原使用土地出让的,其综合地价中的有关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配套费全额交房地产开发办,并全部转到各有关建设单位;

(二)拆迁费全部给企业;

(三)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办按开发住宅的土地留30%,开发公建的土地留50%,用于基础建设,另70%或50%再按下列比例给企业,剩下部分由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留作调整基金统筹使用:

1、迁至庄河的,100%给企业;

2、迁至瓦房店市、普兰店市的,90%给企业;

3、迁至其它地区的,80%给企业;第六条 土地出让的拆迁费和分成的出让金,各有关单位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申请使用调整基金的,须经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立项、审查后,报市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审批。第七条 内资企业搬迁改造新建用地一律按划拨方式办理手续,但使用集体土地时其拆迁费和征地补偿费仍需按规定缴纳。第八条 企业搬迁改造用地,规划部门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照顾搬迁企业的利益。用地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已搬迁企业的原用地开发性质,要由市规划土地局和房地产开发办审定。第九条 企业搬迁后利用原有厂房租赁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的,免收三年交易手续费。第十条 企业搬迁后,在新厂区新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费用的(即指电贴费、水建设费、煤气气源集资费、排污增容费、集中供热费),原有指标有效,实行划拨,富余指标可继续扩建新项目或用于原厂兴办第三产业,超出原有指标部分和在原厂址兴办第三产业重新申报配套指标的,其建设配套费减让30%。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改造,必须保证国家、集体的合法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第十二条 被确定搬迁改造的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企业有权将设备按资产评估值进行转让(含新厂用),对需报废处理的,可按规定作报废处理。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设备款,全部用于老企业搬迁改造。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搬迁改造,先期转让设备款及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可以用于新办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搬迁改造后,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按实际收入,确定国有股份比例。第四章 地方税收第十五条 企业因环境污染实行搬迁改造,在新厂区的投资建设项目,其老厂原有的建设面积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比照“零税率”办理;超出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经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会同税务部门审查,报市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减免投资方向税。第十六条 已经搬迁改造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其所得税减免一年,严重亏损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在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第十七条 已搬迁改造的企业,其新厂区土地使用税,自办理征地之日起可免缴两年;新建厂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免征两年房产税。经批准利用填海造地或利用废弃土地建新厂的,自动工兴建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第十八条 对停产进行搬迁改造的企业,从市批准其搬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至三年内,视情况减免各种地方税。第五章 职工安置第十九条 实行停产搬迁的企业,停产期间,未安置的职工可参照对企业内部待岗职工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费。

2017年为什么大连土地出让金大幅增加

这一年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原因是政策调整、土地市场活跃。

1、政策调整:在2017年,地方调整了土地供应政策,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导致土地出让金收入增加。

2、土地市场活跃:2017年,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较为旺盛,土地市场交易活跃,进而导致土地出让金的大幅增加。

大连经济适用房的负责单位全称是什么?

我国第一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出台后,我市据此制定了《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政策保障。

此《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法》还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用地由行政划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并按照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每年开发建设规模,由市确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公开招投标 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施工单位,任何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和中标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合同。中标单位有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80%以上为中小户型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体现经济性、适用性原则。2005年至2007年间,户型设计按80%以上为中小户型,中户型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辅以少量的其他户型,以满足大多数和不同类型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峻工验收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要达到35%以上。

房价要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报市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附1: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买者须具备三项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附2:

●人口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面积

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收入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所得。

■每户只能购买一套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

■对购房者进行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审核后,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单位不能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

■购房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法者将受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同地段土地市场价补缴地价款和减免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土地开发权。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

●申请人取弄虚作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