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出让金价格表_广西土地出让金标准
1.广西出台促进经济稳增长25条措施: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
2.广西全州县医疗保险
3.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是个人所得税还是经营性税收?
广西出台促进经济稳增长25条措施: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
凤凰网房产讯 2月13日 广西自然厅网站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在加大对稳增长项目建设的支持方面,提出通过加强前期服务指导、加快推进规划修改程序、加大用地指标保障、稳定砂石供应等方面给予要素保障支持,同时鼓励地方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力度,多途径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针对疫情对实体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出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允许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的意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以下为通知全文内容:
自治区自然厅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
(一)强化规划保障。经各级人民或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急需建设的疫情防控项目(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符合安全、环保、防灾、卫生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先行开展项目建设。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各地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或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落实。
(二)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实行核销制。
(三)允许先行使用土地。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疫情结束后,各级自然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四)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即到即办,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确保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抵押登记要即时办结。
(五)无偿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各地要主动对接疫情防控地理信息服务需求,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坐标系转换,地形修测,无人机航拍,地图编制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加快稳增长项目落地建设
(六)做好重大项目用地前期服务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充分运用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主动与急需开工重大项目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指挥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用地问题,加快用地报批材料的组卷上报。
(七)加快重大项目规划修改(调整)进度。对于不符合规划且具备修改(调整)规划条件的急需开工重大项目,各地要依法依规抓紧组织做好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及时、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工作支持。各级自然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承担的规划修改调整项目,新开展项目原则上要在20日内完成方案编制,加快修改(调整)方案的听证、论证审查及上报审批工作,各级自然部门出具方案听证纪要、审查意见或方案批复文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公告时间不含在内),最大程度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八)加大项目用地指标保障力度。按各市2019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指标总量的30%,提前预支指标给各市支配使用。扩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范围,将“五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统一保障。
(九)加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强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控机制,加大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力度,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优先用于调剂保障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十)多途径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力度,做好服务指导,多渠道加快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十一)保障砂石稳定供应。各地要主动对接联系砂石企业,加强服务,督促指导砂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保障稳增长项目建设的砂石稳定供应。
三、创新审批方式
(十二)实行容缺快速审批。对各市县上报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批复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但需在报自治区人民审批用地前补齐。对重大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符合审查要求的,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的基础上再压缩50%。
(十三)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和引导群众、企业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办理业务。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受理。全力推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应用。对需同步报送纸质资料的,申请个人(企业)或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审批成果领取方式由窗口领取变更为邮寄、电子邮件或网站下载等方式送达。各级自然主管部门应加强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
(十四)简化程序。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的项目,只需提供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评审、论证及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农业、民生保障等重大国计民生项目,只需提供经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完成城乡规划修改,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十五)改进评审、论证方式。对用地审批事项中需要前置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可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对比等方式进行,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
(十六)适当延续材料提交时限。因疫情导致勘查许可证、矿许可证不能按法定时限提交申请,以及不能按材料清单准备前置材料的,视为不可抗力原因,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
(十七)适当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对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许可证、矿许可证(含已办理顺延登记手续的矿权),可将申报时限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十八)转变矿业权评估摇号方式。疫情期间,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评估项目的抽签摇号,评估机构可通过“网上报名”“电话报名”“邮寄报名”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报名,且无需派员参加抽签摇号;现场公开抽签摇号活动,由我厅组织,纪检部门监督,录制全程存档备查,并将抽签摇号结果在网上公告,切实保障矿业权评估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四、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十九)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二十)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十一)允许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纳土地租金;承租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五、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时序和履约监管
(二十二)适当调整以公开方式供地的时间节点。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防控疫情的形势和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继续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开标、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环节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中止的原因及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landchina)”和当地媒体及时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出让时,应在相同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中止或继续出让的,还应通知已报名的竞买申请人。
(二十三)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待本地区疫情消除后,及时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六、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促进农业生产
(二十四)允许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报地方自然备案的手续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补办。
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二十五)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医疗防疫、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和防疫应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科学预留“留白”空间,充分满足突发公共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求。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全州县医疗保险
新农合制度是针对近几年,城镇居民和健康水平的差距关心广大农村居民正在扩大,支付医疗保健支出水平以及相对缺乏的农村矛盾的能力日益突出,并引进一项新举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降低医疗费用的农民负担,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的现象,增强抗风险的农民间接地增加农民的能力,收入,稳定农村的重要举措经济
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反映了党和国家的农村工作,广大农民生活护理的重要性,对推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我们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达到更广泛的受众,让农民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的优势参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根据2004年的经验,适当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不透支,起付线,报销中适当增加,具体取决于下来适当放宽定点医疗机构,让农民在新型合作医疗享受更多的优惠乡的位置,更方便就医。个人缴费
3.部分资金,尽快全面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参加维持生计,由区或乡镇提供资金,使农村低保分享新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带来好处。
4.措施乡镇企业职工尽快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报销程序报销。在乡镇企业户为单位第一村,可以处理医疗证书,然后募集资金,以乡镇企业,其中清算交收站或镇中心,由乡镇企业结算站或镇结算中心报销员工个人,不再适用工个人医疗证明。建议建立乡镇企业在农村定居站或结算中心的企业,并制定统一的标准报销,报销的乡镇企业参与人员的医疗费用。
5.对于后者农村城市化的农民转市民的过程中,所提出的相关文件将住在北京,参加了从农民的土地出让金,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北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队伍建设。建议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该区确定的特殊干燥制剂的性质,同时增加政策的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业人士去做。
7,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其安全。为确保专项提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导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审计制度的地区;逐渐独立基金支付,有效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8.简化报销办法,缩短报销周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9.着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制度。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完善县,乡,村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发展和完善的诊断和治疗程序,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的双向转诊制度,加强监管,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乡镇卫生院农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的实施和其他费用应适当列入报销范围,要进行良好的健康农民努力改善医疗卫生网络在农村地区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
10.特困人员,农村医疗救助。建议按照“暂行办法医疗救助北京农村贫困人口”(见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尽快。①基本的农村低保对象缩小手术,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降低总体费用病床50%。②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由区乡部分解决。③低保对象和其他困难人员患急性疾病患者,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可申请临时救济。需要出资实施④医疗补助资金,可以取多种方式来解决社会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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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是个人所得税还是经营性税收?
按照下面这个通知时可以抵扣的,但还要看你所在的地区的地方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并且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利息,凭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取、退还和有关管理工作。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要求,按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一是要持续、广泛地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和征收人员如何缴纳住房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辅导;二是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协税护税作用,促使其协助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三是严格执行住房得的减免税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纳税人应报送的有关资料,做好涉税资料审查鉴定工作;四是对于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个人住房得,要及时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另外,虚机团上产品团购,超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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