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石油跌了黄金就会跟着跌

2.现货原油怎么看行情?

3.国际法的司法豁免原则

4.原油价格受什么因素影响?

5.原油宝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

6.六银行全部暂停账户原油开仓!工行连天然气、铜和大豆都停了

为什么石油跌了黄金就会跟着跌

油价结算规则文件-油价调整规则算法

其实,我也怀疑这个问题,石油和黄金没有什么关系,但为什么两个同步上升?原来,石油和黄金都受美国元的影响。美元很强劲,两个就会一起软弱下来。

第一,让我们先来谈谈石油和黄金吧。事实上,我们都知道,油价是由汇率的变化驱动的,它属于黄金和外汇的货币,因此相关的黄金会产生影响,同时牵引力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最终会影响到相关的股票和其他金融产品。

第二,在美国,太多的石油库存导致国内通货膨胀和资本流动,以降低石油价格。这一政策自然会增加国内石油需求,减少库存,减缓通货膨胀,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速度。经济有所改善,美元将有一定升值。

第三,黄金和美元的汇率是成反比例的,而美元附加值的黄金将贬值,但不是绝对的,因此石油和黄金将同时下跌。美国经济正在好转,资金流动自然会转向国债和美元汇率,美国股市将疲软。

所以,石油和黄金都会在经济的影响下,一同上涨、下跌。

最后,我想告诉大家的是,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任何一个行业都是混乱的,这个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监管和行业标准的缺乏,虽然经常说要整顿,但受制于各种利益集团,总是打雷下雨。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希望得到你的纳,在这里表示我的感谢!

现货原油怎么看行情?

第一步,看阳柱阴柱。 阳柱代表趋势方向,阳线一般是红色,表示将继续上涨,阴线一般是绿色,表示将继续下跌。以阳线为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多空拼搏,收盘高于开盘表明多头占据上风,根据牛顿力学定理,在没有外力作用下价格仍将按原有方向与速度运行,因此阳线预示下一阶段仍将继续上涨,最起码能保证下一阶段初期能惯性上冲

第二步,看影线 影线代表转折信号,向一个方向的影线越长,越不利于原油向这个方向变动,即上影线越长,越不利于油价上涨,下影线越长,越不利于油价下跌。以上影线为例,在经过一段时间多空斗争之后,多头终于晚节不保败下阵来,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不论K线是阴还是阳,上影线部分已构成下一阶段的上档阻力,油价向下调整的概率居大

第三步,看实体 实体大小代表内在动力,实体越大,现货原油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趋势越是明显,反之趋势则不明显。以阳线为例,其实体就是收盘高于开盘的那部分,阳线实体越大说明了上涨的动力越足,就如质量越大与速度越快的物体,其惯性冲力也越大的物理学原理,阳线实体越大代表其内在上涨动力也越大,其油价上涨的动力将大于实体小的阳线

国际法的司法豁免原则

为产品的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当代国际法和复杂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已引起国家,不仅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学者和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国家豁免的国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原则

得到确认的国家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并在19世纪成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理论,如域外国际礼让,相互说,国家主权,等等。 [1]然而,各国主权平等和独立国家的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不可侵犯性的理论。

国家豁免,也被称为主权豁免的国家和他们的财产从外国法律,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国家豁免,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和税收豁免。司法豁免权,其中包括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豁免。国家豁免的基本含义是:1。同意非外国的国家,一个国家的法院,应不招待在国外的被告的任何诉讼;一国接受了原告的诉讼在国外法院等,可以被直接相关受理的情况下国外的反申索; 3。一国法院不得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外国对。

国家豁免的原则,国家主权的延伸,是一项重要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国际交流,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只有坚持这个原则,以维护和巩固国家主权的原则,以确保正常的,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和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动。

在另一国法院的同意,国家应诉讼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

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而不该国或该该国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它包括的内容的豁免,豁免的国家,因为个人原因和特殊法律地位的国有产权属物理。 [2]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由于所有权的主体,这一权利的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其物业的其他主权管辖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具有法人资格享受特殊的待遇。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外国公民,国家机关及其属性(和领事财产),不得取任何财产,应受到国家主权尊严不相容的措施,国有财产,无论在任何其他国家,特别的保护。应结合

管辖豁免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理解,与从执行法律豁免权,豁免,否则,我们将不能够完整,全面地掌握这个概念。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不唯一的区别,但免疫相关的,一方面,他们有明显的差异,有不同的含义,并分别与不同的国际民事诉讼阶段,放弃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其他两免。另一方面,他们也紧密相连的三个来自国家主权的原则,共同构成了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豁免和执行的前提豁免,一个国家只有在其他国家享有管辖豁免,这是,当然,享受在国内法律程序的豁免和执行豁免,同样,只有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的法院放弃豁免司法管辖区提出的诉讼豁免和执行问题的豁免权。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原则和他们的财产,并享有管辖豁免的原则,国家主权,而不是例外的规则,[3来自任何的片面限制的做法是错误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原则不容许合理的例外,这个例外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场合。首先,各国一致同意放弃他的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特殊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上,放弃管辖权排除溪泉,他们的方法:1。明确所抛弃的有关规定,条约,合同; 2。发生纠纷或之后开始的行动,明示或暗示的放弃。中国在1980年参加在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油污损害承担的义务,放弃管辖和执行豁免国有商人的判断。应该指出的是,限制豁免的放弃豁免第三部分,这两种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应该混为一谈,前者是由主权国家取的举措,是行使主权的表现,而后者则是其他国家对一个主权国家,是一种侵犯主权,第二个是由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取报复措施。根据对等的原则,当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权利的司法管辖豁免,按照国际法的失败,与应有的尊重,其他国家都有权取报复措施,不给它管辖豁免。

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非常复杂和极具争议的问题,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外交政策,从而对特定的应用,尤其是在发行的适用限制,国家学说和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早在20世纪,19世纪的结束,形成的理论和实践的两个主要类型。

(一)理论的绝对豁免权

说,理论的绝对豁免权,也被称为绝对豁免主义,绝对豁免原则或绝对的豁免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外交豁免的外国除非所从事的行为的性质,无论豁免,须代表绝对豁免奥本海姆,海德,英国DAI插头菲茨莫里斯,李斯特,德国,埃文鲁普,比利时尼斯,以及前苏联波古斯拉夫乔姆斯基等理论。奥本海姆, “国家平等的影响是任何国家都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另一国。因此,尽管该国可以在外国法院起诉,但一般不能被外国法院起诉,除非是自愿提交给法院的管辖权。 “[4]海德绝对国家豁免了非常肯定,他指出,”一个国家,而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并没有他的同意,任何国家都可以起诉它,这是公认的学说。 “[5]

国际惯例,取绝对豁免理论的一些国家早在16世纪,并于1668年第一个承认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判例。西方国家的19世纪初,通过其国内立法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实践相互给予管辖豁免。[6]当时,美国,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实现绝对的豁免权。美国最高法院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1812年在著名的“交易”的情况下,有一个“主权国家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的”为捍卫主权豁免的基础,拒绝其他主权国家法国船试验[在未来7],美国已经取绝对豁免权,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无一例外地给出了绝对的豁免权,直到1952年,这个问题的国家豁免政策的变化,其他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和其他许多国家有相同的判断,各国一致认可的,他们的财产享有管辖豁免。因此,年底前在19世纪,20世纪初,这个理论是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支持和广泛在司法实践中用。目前,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豁免权。

(b)限制豁免理论的

限制豁免理论,也被称为有限的豁免的学说,有限豁免的原则,限制豁免说或职能豁免说,外国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应考虑其行使职能可能会主张国家行为,根据其性质或目的分为主权行为,行为规则和非主权行为,交易权的侵犯或私人行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行为在他的国家的权利或公共法律行为享有豁免权,第二类行为是无权。取限制豁免理论在19世纪后期,他们的代表伏羲乐,罗兰,巴尔,爱富泰尔,魏斯,斯皮里,和菲奥雷。

国际惯例,在意大利的第一个放弃的绝对豁免的理论,限制豁免理论。那不勒斯最高法院的裁决,于1886年确立的原则,外国在纯私法范围内的问题,不可能要求豁免,[8]在1887年,意大利上诉法院还主张有管辖权行为外国作为民事法律的性能。[9]从那以后,荷兰,比利时,埃及,瑞士,奥地利,罗马尼亚,法国,希腊和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已经取了限制豁免理论来处理国家豁免和他们的财产,1952年5月19日宣布:“大老信”的结论“追求主权豁免原则是有限制的,未来的政策院”,[10]这标志着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 1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限制主权豁免权,以法律的形式,18年,英国颁布了”国家豁免法“。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南非,巴基斯坦和其他国家还开发了国内也可以在这方面的法律。目前,奉行限制豁免西方工业国家,他们被分成的国内立法的形式,其理论编纂所订定的国际条约有限主权豁免在这方面的国际条约:1926年“国有船舶豁免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统一,”布斯塔曼特法典,1928年,1933年的“罗马公约”,1944年“民航芝加哥公约”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防止劫持航空器,国际油价污染损害1969民事责任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这两种理论是不完善的,即使是在存在严重的缺陷或问题。绝对豁免权,限制豁免是不可靠的。特别是,理论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及其财产豁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促进和维持正常的国际交往的原则,建立绝对的豁免权。然而,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的需要要克服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之处:首先,该理论的科学性的字眼绝对豁免权。国家及其财产在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太绝对国家豁免为原则的国际法律,允许合理的例外;其次,绝对豁免权的国有公司,企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也偏向。这些顽固地坚持绝对豁免理论是不科学的,过时的。限制豁免理论不仅从理论上讲,没有根据的,并在实践中是非常有害的:第一,国家主权的原则背道而驰的限制性豁免理论,忽略了国外的主权和尊严,更容易受到外国的抗议和报复,从而影响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和破坏国际和平,二,限制豁免的主权和非主权行为划分的的理论不科学的行为,和标准的分类的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带来勒索和滥用上诉风的,因此, ,国家豁免的理论必须是完美的。

我们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

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执行政策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更吸引了全世界的重视和关注。

从理论上说,在“”中的国际司法判例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是不足够的重视,缺乏广泛的研究,我们的国际判例法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大量的研究工作,发表了许多文章和著作。自19年以来,湖广铁路债券案有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1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内部状态,这直接来自于国家的特殊法律地位的原则是主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两个国家由于特殊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免税额,也包括国有资产的豁免属物。分为司法管辖豁免权,法律程序的豁免和执行豁免的豁免,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做不享有豁免权; 3。取消排除或限制的豁免,获得了一致的批评,但在同一时间,学者几乎所有的,绝对的豁免权理论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尤其是在当代国参与在国际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的情况下,从一个国家自己的利益的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不能使用。[11]

在实践中,中国一贯主张的管辖豁免国家及其财产,并坚持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反对他国肆意破坏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做法,并倡导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国际协议,以消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国家在有关国家的豁免权。一方面,主张,并坚持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它的行为,当然,享有的豁免权和财产,经同意,没有任何外来的庭审中,在1949年的航飞机的情况下, ,1950年刘永好号“油轮的情况下,1953年的威尔?斯法哥银行存款的情况下,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贝克曼诉案件,在烟火的情况下,19年,19年,湖广铁路债券案于1989年光华寮视属何情况而定,我们的表明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中国法院将不被接受起诉外国国家和的情况下。但是,中国从来没有说明绝对主权豁免。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主权豁免的前提下,根据正常的经济交流的需要,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协议或其他形式的具体案件或某些事项放弃豁免权原则。我们的代表在声明中由第六委员会第39届联大的报告,黄嘉际法律委员会,“在过去的,正如我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从来没有所谓的绝对国家豁免,因为国家可以是明示的或默示的同意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或因为双方同意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解决,而不需要“[12]。与此同时,中国主张国家豁免的范围的国有及国有财产的行为。我们严格区分国有及国有财产的行为与国有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私人行为和财产是不利于后者的国家,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不需要。

另外的立法实践和条约实践中,同样的性能,我们要求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外交实践。目前,在具体的立法的国家和他们的财产没有特殊的豁免,但提供的法律原则,如第239的民事程序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比尔“4,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条约”的做法,而坚持国家豁免原则?,承认,国家可以自愿地放弃其豁免权,并想这样一个豁免,以将奠定在该条约为基础的国家的同意是可取的,如1958年的中苏的商业和航海条约及配件有类似规定。此外,我们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如15年参与参加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年至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80年,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等规定国家豁免公约”,中国也是适用的。

新国际秩序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下的理论的完美

交替之际的旧格局,未来的世界里,去,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国际新秩序,关系到未来的世界和人类的命运,但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人民都渴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基于历史经验和现实,我们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这个新秩序,包括一个新的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两者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整体,在新的国际秩序的核心应该是所有国家的平等一员,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独立的,是国际社会的。的基本内容的国际新秩序,包括:在全国拥有的权利以独立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经济系统和路径根据本国国情,任何国?家,特别是发展中是一个大国,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应自己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对其他国家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任何国家不得不被任何借口侵略或吞并他国的领土,国际纠纷通过和平谈判应该是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反对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的结算国际争端的战争,国际关系可能不被压力大,是小,强欺弱,富人欺负的可怜,国际事务应该是世界平等参与协商解决可以不成为的垄断的一个或少数几个大国,任何一个国家应不寻求推强权政治4,改变旧的国际经济关系,将其替换为一个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不能脱离适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普遍适用的形成。改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必然要推动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理论在实践中的绝对豁免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特别是在现代国家参加国际民事和商事活动已变得更加频繁的情况下,从一个国家的国际经济交流自己的利益之间的发展,和它是不用。此外,在实践中,一个的党国家限制豁免原则,他们认为不应该的行为或物业管辖的豁免,而其他国家,自己还忽略了实际的原则,坚持绝对豁免权,放弃彼此的国家相应的行为或该财产的管辖范围,显然是几乎出了茧[13]。的限制性豁免权理论,删除的豁免理论和批评是一致的。因此,国际法学者主张放弃的点查看的绝对豁免权,取而代之的是以下的措辞: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可以帮助保证正常,平等,互利,主权国家之间的交流。然而,这并不是说,坚持这个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可以通过条约,协议或合同,自愿放弃,获得不同的观点和实践两个派系之间的妥协和调和[14],或者主张被遗弃的国家的原则,互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给予豁免的管辖[15]的一个特定海外国家在条约或其他协议的情况下。

国际法律学者已经注意到了应对的司法管辖豁免的国家及其财产的理论是完美的,为了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需要。至于如何改善,但由于缺乏深入的研究,也没有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试谈一些粗略的看法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的完美。

必须完全克服的缺陷的绝对豁免的理论,并完全否定的限制免疫理论,雕刻出需要满足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世界的根本利益的,并可以被普遍接受的国际社会为解决国家管辖豁免的新途径。

2。坚持的原则查看来自世界各地的做法,无论是实施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绝对豁免权,或西方发达国家实施限制的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家主权豁免。 ,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问题,而不是例外。提高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理论,你一定要坚持国家主权豁免的原则,这是根本的位置和出发点,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3。制定的国家豁免权的国际公约“。实践证明,共同的谈判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在现代国际社会达成共识,消除分歧,解决争端和的问题。世界应该坚持的原则,国家主权豁免的基础上,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尊重,协商的精神,实事求是,求同存异共谋“,以务实的态度,充分协商,寻求各方共识,协议,可以接受,以便制定国家豁免的国际公约,以协调世界代表的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并使其收敛。国际公约国同意,自愿进入或参与,反映各方的意志,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稳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不仅有利于操作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及其财产的问题,而且还有助于防止和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因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国际条约作为世界上的调整,国家免疫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必须是“公约”的目标,国家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方面,国家主权豁免和程序,解决争端的办法和程序,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注:

[1] [2]黄进:国家免疫反应的研究,中国大学的政治学和法律出版社,1987年4?5,2。

[3] [14]倪征燠热:“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于1983年国际法年鉴“6,29。

[4] [11]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459463?464。

[5]海德:“国际法”(1947年),第1卷,813?814。

〔6 - 府学理念:“国际法教程,警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196页。

[7]亨克特:1980年版的国际法案例与材料”, 491至493。

[8]黄进:“在理论的极限状态豁免权”,载“中国国际法年鉴”,1986年,279。

[9]韩正: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 134。

[10]美国院公报,1952年,26,984。

[12]“中国国际法年鉴,1985年,643。

[13]黎则锐:国家豁免的前瞻性审查“上载”中国年鉴“国际法”,1986年,250?251。

[15]李双元主编的“国际私法(冲突的文件)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页至315页。

原江海 - 1996年

原油价格受什么因素影响?

影响现货原油价格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突然性重大政治;

2.利率变动(当利率提高时会减少资本投资,导致较小的初始开规模;高利率也会提高替代技术的资本成本,导致开速度下降);

3.汇率变动(原油价格变动和美元与国际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动存在负相关关系,美元上涨使以美元结算的原油承压。当地缘政治动荡时,原油与美元呈正相关性,两者相得益彰);

4.石油库存变化(库存是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一个缓冲,当期货价格高于现货时,商业库存会增加,刺激现货价格上涨。相反促使现货价格下跌);

5.税收政策(税收加大时会减少原油开的净利润,相应减少了开时期的积极性。而且税收会降低新发现储量的投资回报);

6.OPEC与国际能源署IEA的市场干预(他们能在短时间内改变市场供应格局,从而改变人们对石油价格走势的预期);

7.国际资本市场热钱流出或者流入(当全球金融市场投资机会缺乏,大量的自己进入国际商品市场,尤其是原油市场,不可避免地推高国际油价,并使其严重偏离基本面)

原油宝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

本月20日,美国5月原油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下跌306%,出现历史性负数引爆全球市场。根据中国银行4月22日公告,旗下理财产品?原油宝?5月美国原油合约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结算。令不少投资者一夜间所有本金荡然无存,还可能倒欠银行钱。

笔者代理过黄金期货交易中发生穿仓的合同纠纷案件,结合经验,对此次原油宝穿仓发表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此次中的责任承担主要考虑以下方面:第一,移仓交易时间和结算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交易惯例;第二,未进行强制平仓,中行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第三,当协议未明确约定时,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第四,中行的风控措施是否合规,是否对投资者尽到适当性义务。

认识?原宝油? 中行于2018年1月推出?原油宝?产品,根据中行介绍,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并均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挂钩期货合约,类似期货交易,但又不同,投资者购买原油的钱并不是直接进入国际原油期货进行交易,而是由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原油市场价格走势、国内人民币汇率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报价,投资者通过银行的做市商角色,间接将钱投入国际原油市场。

2.移仓时间是否适当?

为什么拖到最后时间移仓??是投资者最大质疑声之一。

5月份WTI合约于4月21日到期,作为不参与交割原油现货的纸原油产品,为了避免交割日的大幅度价格波动,国内的工行、建行都于合约到期前一周进行了移仓,这是业内默认规则,而中行一直等到交割日前的最后一天移仓。

中行《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叙做原油宝产品时,可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最晚交易时间前对合约发起交易,并修改到期处理方式。合约到期时,即在合约到期处理日,乙方将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到期处理。?也就是说,中行在最后时点移仓,并不违反协议约定。但合理性另当别论。

同时,也说明原油宝这款产品在设计上,自由度极高,对懂行的客户而言,这款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宽容度,为客户提供了最大的操作空间。对大部分期货交易经验不足的客户而言,这种高自由度产品,也蕴含了巨大的风险。这就会涉及银行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交易规则的风险提示,以及是否尽到筛选符合认知度的合格投资者的义务。

 3. 对结算价的质疑

中行于当晚22时终止交易,但WTI结算是在北京时间次日凌晨的2点30分,投资者质疑,结算价究竟按照22时价格计算还是按照WTI原油当天的结算价结算?

中行回应称,合约结算价由中行公布,参考期货公布的相应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期货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

再看协议第九条,对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作出约定,均按照乙方公布的合约结算价办理结算和到期移仓交易。

就是说,客户如果选择持有合约到最后一天,那么就由中行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代为移仓,价格由中行公布。由于5月WTI合约是以TAS结算交易指令执行,即允许在交易时段的任一时刻,用结算价或结算价附近的价格进行报单。中行就把当月合约的最后结算价作为结算价。

4. 强制平仓为何没启动?

强制平仓规则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当强制平仓的条件成就后,进行强制平仓既是银行的权利,也是义务。

原油宝产品作为不具备杠杆效应的交易类产品,客户需提交100%保证金。这种交易机制下,只要原油价格不为负,多头头寸的保证金比例是保持在100%不变的,不会触发强制平仓。而一旦价格跌为负,多头头寸的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协议中约定保证金比例,就会触及到强制平仓线。根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中,原油暴跌为负值,强制平仓条件成就,但发生在当晚22时后,中行未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中行在公告中称,?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那么,当强行平仓机制和协议中约定的移仓结算交易规则出现冲突,应当如何应对?

极端油价的发生实属难料,如果说中行在最初设计产品时没有考虑到,虽有失误,但也不过于苛求,但在芝加哥商品(CME)更新了交易规则,允许负油价之后,仍未就强行平仓机制和协议约定可能出现冲突及时作出系统调整,应属产品设计漏洞,也未将此风险及时提示给投资者,实属风控的失职。   

5. 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

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本人纯风险资本金,已经考虑到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中行提示客户交易资金可能全部亏损,但是并没有提示交易中会出现比损失本金更严重的风险,即可能出现穿仓损失。

我们认为分析认定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建立在将风险区分为交易风险和运行风险两大类基础之上。

交易风险,是指投资人或交易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或参与交易就要面临的风险,如价格波动风险、决策判断失误风险等。交易风险来自市场客观波动和投资人自己决策判断。

运行风险相对于交易风险,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运行机制或者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市场和投资者的风险。运行风险主要来源于不符合市场规律和运行周期的政策或交易规则,也包括市场发生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行为。

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交易风险由投资交易人自行面对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损失;运行风险的损失,不必然由投资交易人承担,要具体分析是不可抗力、侵权行为等来认定和判断。

中行大概也没有预料到,WTI油价会历史性地跌为负值,在设计产品时是否全面考虑了针对极端情况的相关规定,是否有针对交易规则出现冲突的应急预案,是投资者在后续涉诉时值得关注的。无论如何,对于投资者而言,这都属于价格波动、投资者决策判断失误以外的风险。    

6. 投资者适当性和风控措施

中行曾在其官方公众号发文:?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

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期针对原油宝的120份问卷调查中,真正接触过期货的投资者为6人,仅占5%。投资者在购买原油宝前需要经过中行的风险测试,测试结果集中在平衡型和成长型投资者。该结果是否与原油宝实际风险相匹配?原油宝作为具有期货属性的金融衍生品,属于最高风险偏好的产品之一,远远超出了银行对理财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中行是否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进行更高风险测评?是否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若后续涉及诉讼,中行应对尽适当性义务负举证责任。

六银行全部暂停账户原油开仓!工行连天然气、铜和大豆都停了

4月28日上午9:00起,工商银行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全部产品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和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均不受影响。至此,国内推出账户原油交易的六家主流银行全部宣布暂停账户原油开仓,而工行更是成为首家主动宣布暂停所有能源和农产品账户开仓交易的大行。

业内人士认为,在国际油价暴跌至负值导致中行原油宝众多客户惨遭“穿仓”之后,这些银行主动按下“暂停”键,可以有效防止出现类似风险,同时也说明银行业内或许正在开展账户商品交易的全面自查梳理,未来监管部门对银行开展衍生品相关业务的要求会更严,标准会更高。

中行率先宣布暂停新开仓

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美国WTI05原油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时段,价格一度暴跌至-40.32美元/桶,最终结算价报-37.63美元/桶。挂钩该合约的中行原油宝产品以此价格为投资者平仓,导致多头持仓客户的本金

一夜归零,还倒欠中行大笔保证金。

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我行原油宝业务近期结算和交易安排的公告》称,鉴于当前的市场风险和交割风险,自当日起暂停客户原油宝(包括美油、英油)新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其余五家银行迅速跟进

事实上,国内共有六家银行推出账户原油业务。除中行外,还有工行、建行、交行、民生和浦发。虽然这些银行并未出现这种亏完保证金还要倒赔的险情,但受到“原油宝”的警示,它们迅速跟进中行,也纷纷宣布暂停。这些银行均表示,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出于对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流动性等风险因素的考虑。

4月22日当天,建行就发布公告称,鉴于当前的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自公告之时起,暂停账户原油Brent与账户原油WTI品种月度合约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当日建行还发布了一份“关于账户商品交易业务WTI200约交易规则的提示公告”。公告称该行有权调整这一合约的到期处理时间和处理规则,对客户到期未平仓持仓进行现金结算;建议客户充分关注近期原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可以在该合约到期前选择主动平仓。

交行4月22日那天也向客户提示风险,同时表示,因国际市场出现异常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市场报价中断或价格瞬间出现大幅波动),交行有权暂停交易或调整报价。

次日,,交行和浦发正式宣布暂停账户原油业务新开仓。交行称,鉴于当前原油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暂停记账式原油产品的新开盘交易,现有持仓客户的平盘交易不受影响。浦发则宣布:鉴于当前原油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自2020年4月24日早8点起,暂停账户原油产品的开仓交易(市价、挂单开仓交易均无法成交),合约到期后无法展期;现有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4月25日,民生银行也宣布,鉴于当前的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自4月27日早9点起,暂停账户能源北美原油、国际原油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都暂停了新开仓交易,但对于已经持仓的客户,各家银行的处理并非完全一致。其中建行明确表示有权调整200约的到期处理时间和处理规则,对客户到期未平仓持仓进行现金结算;浦发则向客户明示合约到期后无法展期。但工行规定,持仓客户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不受影响。

银行账户商品交易不只有原油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国内银行推出的账户商品交易模式基本类似,业务内容也并不限于账户原油。

根据建行介绍,账户商品包括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和账户农产品等三大类。账户能源包含账户原油WTI、账户原油Brent等,账户基本金属包括账户铜等,账户农产品包括账户大豆等。账户原油WTI价格参照纽约商品(NYMEX)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期货价格,账户原油Brent价格参照洲际(ICE)布伦特原油(Brent)或者纽约商品(NYMEX)布伦特原油(Brent)期货价格;账户大豆价格参考芝加哥期货(CBOT)大豆期货合约报价;账户铜价格参考纽约商品期货(COMEX)铜期货价格。

各家银行的产品设计和交易规则都类似。比如,都取只记份额、不提取实物的方式,都有人民币和美元两个币种,T+0交易,客户通过先买入后卖出平仓或(看涨做多)或先卖出后买入平仓(看跌做空)获取价差收益。客户都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和交易。

但是各家银行的投资起点和交易点差等细节还是有显著区别。比如,有的银行的账户原油起点为1桶,有的银行为0.1桶。交易点差的差异则比较大,同一家银行不同品种之间还有区别。有的银行大部分品种点差稳定在1%,有的银行部分品种会高达5%。

特别是移仓日期的选择,各银行也有所不同。中行规定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天移仓,其他银行选择提前5-6天。正因如此,只有中行的原油宝这次惨遭“围剿”,其余银行都逃过一劫。

工行还停了账户天然气、铜和大豆

目前来看,其他银行都只暂停了账户原油的开仓,只有工行把范围扩大到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

有业内人士认为,最为国内最早推出账户原油交易的银行,工行对账户商品交易业务还是相对比较谨慎。三月中旬,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油价跌成“矿泉水价”,趁机抄底的投资者日益增多,却发现工行当时已经暂停人民币账户的买入交易。

自3月13日起,工行APP已暂停人民币账户北美原油和国际原油两个连续产品的买入交易,平仓交易、美元账户原油投资则不受影响。客户在下单确认时,工行APP会提示:“由于您购买产品已达到我行人民币账户商品和账户外汇总交易净额上限,目前已不能买入新开仓(做多),平仓不受影响;待总交易净额恢复到限额以内后,您将可以重新买入新开仓。”

工行人工客服则称,因为总交易金额达到上限,人民币账户原油、人民币账户天然气、人民币账户大豆、人民币账户外汇都无法进行新开仓业务,但是客户可以通过先卖出后买入的方式交易。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有客户当时因为无法在工行做多抄底,转战中行原油宝,结果惨遭“负油价”绞杀。

账户原油交易到底是业务创新还是钻监管漏洞?

“原油宝”穿仓之后,众多投资者亏损惨重,正在与中行和有关部门交涉。目前,该最后如何处理尚无最终结果,但业内人士已经在检视此类由银行推出的账户商品交易存在的风险隐患。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众多投资者对中行原油宝的质疑包括:是不是推销给了风险不匹配的投资者;到底算理财还是算期货;归银保监会还是证监会监管;究竟合不合法。而这几个问题对于开展此类业务的其他银行一样适用。

不同风险的产品匹配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近年来,股票、期货、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一直在完善这一制度,但对于以安全稳健为特色的银行来说,似乎考虑得并不充分。

原油宝挂钩的是境外原油期货合约,风险高,对专业金融知识的要求高,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但是在银行的“包装”下,这类产品门槛低至几十元就能参与,也没有杠杆,无论是银行还是投资者都觉得风险可控,风险等级也只定为R3级,平衡型投资者就可以参与。但事实上,这次原油宝的风险比R5还大。所以,“原油宝”的一些客户连做多做空都不知道,完全以买股票的心态操作。

事实上,随着国际油价波动,从境外修改规则允许出现负值开始,原油期货就出现了穿仓可能,只不过中行没有及时调整规则,普通投资者更是想也想不到。而其他银行只不过凑巧提前移仓躲过一劫,但之前他们也跟中行一样,并没有就负油价专门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从进入门槛看,这些账户商品交易都存在对国际期货标准的交易单位进行拆细的操作。比如,国际市场原油期货合约的最小交易单位1手是1000桶,而国内这些银行1手就是1桶,0.1桶就可以交易。有监管人士表示,这些产品的设计原理,实则缘起于银行根据客户实际需要推出的结售汇业务,此后不断延伸至贵金属及商品领域,但已经逐渐偏离了银行最熟悉的业务领域。

原油宝到底应该归银监会监管还是归证监会监管也是一个叫人难回答的问题。如果把它视为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就该归证监会同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等部门共同监管,可它又没有杠杆,跟一般期货还是有区别,而且这些投资者也不是直接在境外期货交易;如果把它视为银行理财产品,就应该由银保监会监管,可它实际做的又是境外期货合约的交易,跟代客理财完全不同。

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类银行推出的账户商品交易,目前还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正因为如此,留下了很多漏洞需要银行和监管部门一起修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