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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物柴油厂需要那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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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了解,种植汉麻是不需要证件的。中国是农业大国,但土地日渐缺乏成为构建现代农业的最大障碍之一。怎样让“浑身是宝”的汉麻为破解“三农”难题出力呢? 200年,总后军需装备研究所专门成立军用汉麻材料研究中心,由张建春副所长领衔多位专家,首先完成了汉麻的改良育种。此后,中心联合国内有关科研院所,进行了大量艰苦细致的探索,包括汉麻种植、汉麻加工等专项技术研究。每一次闯关夺隘都如同到太上老君的“炼丹炉”中走上一遭。5年多的攻关终于研制成功了机械脱胶软麻设备、闪加工设备、生物脱胶、高蒸煮设备、分纤漂洗、液氨整理设备和纤维分级梳理设备及相关的工艺技术。 用新工艺方法开发出的汉麻纤维除保持了麻原有优良性能外,还具有纤维长度长,柔软舒适的性能;利用该纤维可以纺出60Nm的优质纯汉麻纱线,而且可以与棉、莫代尔、天丝等其他任何材料进行混纺。军需所专家们20多年的不懈求索为汉麻的产业化提供了技术支撑,为实现纤维产业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石。 据了解,一季汉麻秆芯的产量相当于一年速生林,其韧皮纤维产量每亩可达100公斤以上,比棉花高50%。这种产能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在我国各地都能种植,特别适合种植在山坡地、荒地和盐碱地等,不与粮、棉、油争地。 由于汉麻自身含有多种特有化学成分,具有较强的抑草抑虫害功能,因此在整个生长过程中不需要使用虫剂和除草剂,对环境没有任何污染。 诸多优良“天赋”使得汉麻产业化的第一步——种植,成为保护土壤的可持续利用价值,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培育新型产业,增加农收入的有效途径。 2006年,云南西双版纳设立汉麻生态农业基地,一期种植了3万亩汉麻。现今,从云南的红河、石林到北方的通辽、呼伦贝尔,汉麻种植的范围迅速扩大。2009年我国汉麻种植面积扩大到10万亩。伴随着种植业的蓬勃兴起,这些地区经济得到了发展、农生活得到了改善。根据产业发展,到2020年,我国汉麻种植面积将达到1000万亩,可实现100万农就业,每年可为国家提供100万吨汉麻韧皮纤维、500万吨木浆、20万吨高食用油,增收1000亿元,有望使300万贫困人口脱贫。2006年5月,涛总书记在云南视察汉麻基地时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示“务必把这件利国、利军、利的事办好”,并要求实现产业化。总后有关部门坚决贯彻总书记的指示,对汉麻产业的发展给予了长期的支持。2007年月,在总后技术指导下,中国纺织行业龙头企业雅戈尔集团与宜科科技共同投资2亿元,在云南组建了汉麻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已达到年产汉麻纤维5000吨的生产能力,一条从汉麻的种植、纤维加工、纱线、产品创意设计、产品制作和销售的独特产业链正在形成。 现代后勤“大厦”的新材料—— 未来军人吃穿住用离不开汉麻 30年前,汉麻的军用让这株古老的植物成为专家的新宠。重生的汉麻又怎样为中国军人搏击未来遮风雨呢? 张建春作为汉麻研究开发的领军人,他一直致力于勾画这样一幅蓝图:让中国军人穿得帅气健康。 军服在保型性、悬垂性、保性、舒适性、功能性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常服、礼服需要挺括,以保持军人英武的身姿;作训服除应具有防水、防风、防虫、防晒、抗菌等功能外,还应具有结实耐磨、防红外、阻燃的特性;二炮部队的服装要能防酸、防碱、防生化、防辐射,飞行员的服装要能抗负荷,在这些方面,汉麻大有可为。 “我军是世界上第一支大批应用麻纤维的军队!”谈及此,张建春总是一脸的自豪。 张建春有个梦想:中国是纺织服装大国,军人的穿戴也应体现国家实力,彰显我们和谐发展的新理念。 “我们现在从袜子开始做起,袜子是弹性纤维和麻的复合。接着是鞋,鞋是涤纶、尼龙等强度较高的纤维和麻的混合。麻加到鞋里面特别好,因为麻是吸湿快干。一出脚汗,很快可以干,本身又抗菌,所以麻在鞋材料里会有展。我们做了180万双高腰作训鞋试穿,部队反映特别好。现在正在做的是含麻的毛料。现今军的礼服夏天穿,一场会下来,浑身全湿透了,多热啊。把麻加进去,散热透湿就舒适了。兵的内衣内裤也准备用汉麻,届时部队常见的皮肤病将会得到根本抑制。” “除了服装,我们目前开展了全方位的汉麻军用研究。以汉麻秆芯粉为原料,可制作新一代木质防弹陶瓷,防护能力高、重量轻;汉麻电磁屏蔽板材可用于指挥所电子信息屏蔽;汉麻杆做成的高效炭吸附材料可用于制作高防毒面具;汉麻籽榨油后剩余的籽粕中可提取汉麻仁蛋白,可用于制作高营养价值的作战口粮;汉麻籽生物柴油经上百万公里坦克发动机和地面车辆行车试验,证明与现今军用柴油指标基本一致,可满足部队能源多样化的要求。此外,我们已成功研制出一种以汉麻秆芯粘胶为基体的新型阻燃纤维,该项研究获2008年纺织工业协会一等奖。” 汉麻,在张建春的脑海中是一座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宝藏。这个古老又年轻的神奇植物造就了张建春和他的战友,他们也把汉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高峰。 迄今,汉麻研究中心已研究出了18台-套新型加工设备,申报了18项国家发明专利,研究成果得到了行业内和国际上的广泛关注。张建春和他的同事们也在汉麻事业春意盎然中收获着喜悦和希望。

石林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集农作物种质。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的普通会员和期货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开发。

92.禁止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点播业务和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批准(经中国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对中外合作摄制**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片,应当符合中国规定的国产**片与进口**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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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圭山镇海邑老寨加油站怎么样?

石林圭山镇海邑老寨加油站是2010-09-26在云南省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石林县圭山镇海邑老寨岔路口。

石林圭山镇海邑老寨加油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265718593108,企业法人钱国龙,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石林圭山镇海邑老寨加油站的经营范围是:柴油、汽油、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1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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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货车限行规定

2023年10月1日货车限行规定如下:青岛即墨10月1日起部分区域货运车辆限时通行、益阳10月1日起中心城区实施货运车辆禁行限行、苏州10月1日起禁限行国III柴油货车。

1、青岛即墨10月1日起部分区域货运车辆限时通行

限时通行时间:早6:00-晚23:00时段内;限时通行车辆类型:危险货物运输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牵引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特殊结构货车;限时通行管理区域:石林一路以东、青威路以南、204国道以西、桃源河二路以北、韩柞路以北、石林三路以东、蓝鳌路以南、石林一路以西、淮涉河二路以北、204国道以东、潍蓝路以南、大田路以西等围合区域。

2、益阳10月1日起中心城区实施货运车辆禁行限行

2023年9月1日,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决定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取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禁行限行区域,包括资江以北区域、资江以南区域,会龙山大桥、西流湾大桥、龙洲大桥等。货车通道:全天24小时禁止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国Ⅲ(含)以下柴油货车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通行。

3、苏州10月1日起禁限行国III柴油货车

2023年8月28日,苏州市人民发布《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取交通管理措施。明确: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古城区范围内通行;每日7:00-24:00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阳澄湖大道、中环东线等涉及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虎丘区的35个路段内通行。

驾驶货车的注意事项

1、要保证货车的安全性能和行车安全

在行车前要检查车辆的刹车、转向、轮胎等关键部件是否正常工作,同时也要保证车灯、反光镜等设备的完好。在行车时要保持高度警惕,遵守交通规则,随时注意交通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要保证货车的装载和运输安全

在装载货物时,要确保货物的质量、数量、体积等符合规定,同时也要保证货物的固定和捆绑牢固,防止货物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位移或脱落,造成交通事故或货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要保持货车的稳定性和平衡性,避免急刹车或急转弯时发生侧翻或翻滚事故。

3、要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和行为规范

在行车时要保持匀速行驶,避免超速或低速行驶,同时也要保持货车的稳定性和平顺性,避免急加速或急减速等不规范驾驶行为。此外,在停车或休息时,要保持货车的安全距离和停车秩序,避免发生碰撞或刮擦事故。

以上内容参考:益阳市人民-关于益阳市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

石林资质代办: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规范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根据大企业司意见增加)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票种核定。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5)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6)提供“三证联办”、“一证三码”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云南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致20吨柴油泄露了吗?

1月24日,元磨高速公路玉溪段一大桥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柴油罐车的油罐被后面超车的货车碰撞,导致油罐左侧破损发生柴油泄漏。地面被泄露的柴油浸染,造成此路段交通堵塞。

事故发生后,元江消防大队官兵迅速到达现场,联合高速公路交警对柴油浸染的车道进行安全隔离,并铺设两支水枪,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柴油起火或爆炸事故进行安全防范。消防官兵与交警还将锯末铺撒到被柴油侵染的路面上,用锯末吸附柴油,防止柴油扩散污染周围环境。

据油罐车司机介绍,油罐车内原本装载有20吨柴油,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后面的货车在超车时碰撞到油罐,发生了柴油泄漏。油罐车司机将事故上报所属公司,该公司派出替换的油罐车赶赴现场进行柴油倒灌。倒灌结束后,消防官兵和交警一起将吸附柴油的锯末清扫干净,防止泄漏的柴油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经过5个多小时的紧急处置,泄漏柴油相关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云南,,省会昆明,位于中国西南的边陲,北回归线横贯云南省南部,属低纬度内陆地区,东部与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为邻,北部与四川省相连,西北部紧依西藏自治区,西部与缅甸接壤,南部和老挝、越南毗邻,云南有25个边境县分别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交界,国境线长4060千米,是中国通往东南亚、南亚的窗口和门户。

云南是人类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生活在距今170万年前的元谋人,是发现的中国和亚洲最早人类。战国时期,这里是滇族部落的生息之地。云南即彩云之南、七彩云南,另一说法是因位于“云岭之南”而得名。

云南国土总面积39.41万平方千米,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4.1%,居全国第8位,总人口4770.5万人,是中国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下辖8个市、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

云南动植物种类数为全国之冠,素有“动植物王国”之称,被誉为“有色金属王国”,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绚丽,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石林、哈尼梯田、大理古城、崇圣寺三塔、玉龙雪山、洱海、滇池、抚仙湖、梅里雪山、普达措国家公园、噶丹松赞林寺、西双版纳热带雨林等旅游景点。

11月10日在宁城县县医院办了出院回到村里还用向村里报备吗

在当地住院,出院回家不需要疫情报备。12月7日,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一般人员正常出行不扫码,不查核酸,不查行程码,也不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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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公司注册: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规范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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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企业司意见增加)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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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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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票种核定。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5)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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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6)提供“三证联办”、“一证三码”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石林工商注册: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规范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政策依据:

同上。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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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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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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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根据大企业司意见增加)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升级规范

(1)提供免填单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2)提供互联网络税务登记预申请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3)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

(4)设立登记同时办理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印花税征收方式鉴定、普通票种核定。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

(5)提供网上自动赋码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6)提供“三证联办”、“一证三码”服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7)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司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