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销售产品是什么?

2.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集团概况

3.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销售产品是什么?

福建通用工业用油价位_福建省油价查询

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由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埃克森美孚中国石油化工公司、沙特阿美中国有限公司以50%∶25%∶25%的股比出资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总投资约400亿人民币,旨在建设和运营世界级、高科技、一体化的石油化工基地。公司总占地面积约480公顷,地处中国东南沿海的湄洲湾南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交通便捷,区位优势突出。

福建炼化公司每年可向国内外迅速增长的市场提供约750万吨高品质成品油、130万吨塑料原料、70万吨化纤原料等石油化工产品,生产90、93、95、97号车用无铅汽油,主要化工产品包括聚乙烯、聚丙烯、对二甲苯、工业用纯苯、丁二烯;另外,有甲苯、混合二甲苯、乙烯、丙烯、正丁烷等化工产品出厂。主要炼油产品包括车用汽油、轻柴油、3号喷气燃料、液化石油气、延迟石油焦、硫磺(液体/固体)、轻质燃料油

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集团概况

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总资产37亿元、职工3200多人,主要从事炼油化工的投资、贸易,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等业务,生产经营四大类二十多种产品,2006年完成工业生产总值82亿,实现经营收入86亿。

主营炼油化工投资、贸易、化工、化肥生产、经营、石油化工的科研、设计和房地产开发等业务/聚氯乙烯、烧碱、氯气、漂白粉、环氧丙烷、聚醚、电石、尿素、双氰胺、白碳黑、三聚氰胺、溶解乙炔等。

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是福建省政府于1998年组建的福建省石化产业龙头企业,是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主要从事炼油化工的投资、贸易,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科研、设计等业务,生产经营四大类二十多种产品。福建石化集团公司现有8家一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2011年12月末总资产88亿元。全资的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以炼油化工为主的投资型企业,全权代表福建省政府投资、管理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合资的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50%股权,间接持有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25%股权。福建联合石化公司是国内最大的中外合资大型石化企业之一,现有原油加工能力1200万吨/年,居国内第8位;乙烯生产能力80万吨/年,每年可生产高品质的成品油713万吨、聚烯烃产品132万吨、对二甲苯70万吨、苯27万吨、12万吨丁二烯等,合计商品量1015万吨,年销售收入超700亿元。全资的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福建省第一家氯碱企业福州第二化工厂改制设立,是目前省属最大的氯碱企业。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政府部署,2010年1月起老厂全面停产,实施搬迁,正在福清江阴石化专区建设经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搬迁项目,一期建设10万吨/年TDI,配套12万吨/年离子膜烧碱、10万吨/年PVC生产装置,计划2012年12月建成,届时将实现年销售收入近40亿元。控股的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是目前福建省最大的聚氨酯原料生产基地,拥有10万吨/年烧碱、5万吨/年聚醚、4万吨/年环氧丙烷、4万吨/年1,4-丁二醇、5万吨/年盐酸以及液氯、漂白粉、次氯酸钠、医用氧气等化工产品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近20亿元。控股的福建省福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福建省唯一的合成橡胶生产基地,为福建石化集团公司与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合资的石化中下游产业链企业,现有5万吨/年顺丁橡胶、10万吨/年丁苯橡胶生产能力,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相对控股的福建东港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拥有1个3万吨级泊位、2个2千吨级泊位和近10万m3化工储罐,2011年5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营。全资的福建省石油化工集团联合营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油品、化工等产品的贸易;直属单位福建省石油化学工业设计院、福建省化工科研所是省内大型设计、科研单位。新时期,福建石化集团公司正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石化主导产业的战略部署,更加注重主业发展,实施项目带动、打造大集团。“十二五”期间计划投资建设:一是依托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资源,继续打造泉港石化产业链。新建6万吨/年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项目、合成橡胶“脱瓶颈”扩建项目、新建5万吨/年乙丙橡胶项目、新建5万吨/年丙烯酸酯和5万吨/年高吸水性树脂(SAP)项目、新建5万吨/年聚碳酸亚丙酯(PPC)项目、扩建7万吨/年聚醚产能项目、东港公司库区二期扩建项目等;二是做大江阴石化专区化工新材料基地。新建煤码头、液体化工码头,扩建煤气化、合成氨、浓硝酸、TDI、热电等装置,形成以TDI为主导产品的资源配置合理的煤化工产业链;三是在炼化一体化项目基础上,实施炼油和乙烯脱瓶颈改造,继续推进二期扩建1200万吨/年炼油、20万吨/年己内酰胺、3万吨/年异戊橡胶项目。四是牵头与央企、外企、民企合作建立专业的石化产品贸易平台(化工专业市场),积极与中国石化等国内大型石化巨擘及国际石化巨头合作,做大石化产品贸易额。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均超200亿元的特大型石油化工集团,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石化产业发展,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汽油,是指在加油站点使用加油机加注到机动车油箱以外容器的汽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加油站点按规定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依法查处销售散装汽油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商务部门负责散装汽油销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点的营业执照,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加油站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加油站点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查处在加油站点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和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1年。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第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第六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善散装汽油销售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第七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依法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或者重要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要求。第八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成品油销售企业、加油站点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参加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散装汽油销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散装汽油销售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 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应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购买人或者经办人依法购买散装汽油。

加油站点应当每班次至少确定1名人员作为站点内散装汽油销售专职安全员,佩戴安全员标识,开展站内散装汽油销售安全巡视检查和组织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加油站点应当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

专门加油机的机位应当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加油站点不得使用自助式加油机灌装散装汽油。第十二条 购买人或者经办人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

加油站点不得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销售散装汽油的行为都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与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对接,并对预警信息开展核查。

加油站点从业人员在销售散装汽油时发现散装汽油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应当拒绝销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加油站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的;

(二)未如实、完整地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登记相关信息的;

(三)未安排专人使用专门加油机销售散装汽油的;

(四)专门加油机的机位未选择在加油站点内监控设备覆盖最全面、图像效果最清晰的位置的;

(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六)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