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一下,林业育林基金和更新费是在87年时国家是要求怎样使用的?

2.浅探基层林业工作的五大困惑

请问一下,林业育林基金和更新费是在87年时国家是要求怎样使用的?

林业育林基金价格_育林基金收入是性基金收入吗

建国以来,国家颁布的育林基金管理法规主要有:1954年中央林业部根据中央人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的育林基金收支管理原则,于同年3月统一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64年2月,财政部、林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了《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甲种育林基金和乙种育林基金。12年5月,原国家农林部、财政部联合颁发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国有林和集体林育林基金。1987年,财政部、林业部(87)财农字第252号《关于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将育林基金称为林价,并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运企业,自1987年起将育林基金改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取,高于此数的不变,低于此数的,不得低于15%。同时规定了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1)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支出。(2)人工幼林、成林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以及低价林改造支出。(3)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支出。(4)园、母树林经营支出。(5)营林道路修建费支出。(6)林场、苗圃营林生产设施费用支出。(7)营林设备购置费支出。(8)营林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费,营林生产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按直接费比例分摊)。(9)营林调查设计和二类森林调查补助费支出。5、6、7三项总支出不得超过育林基金实际支出数的20%。并要求其收支纳入运企业及主管部门的财务和会计决算。林业部、财政部林财〔1986〕20号文件《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育林基金由木竹经营单位按集体或林农售价的15%向所在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1988〕年又以122号文件《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中将此比例改为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12%

浅探基层林业工作的五大困惑

浅探基层林业工作的五大困惑

无庸置疑,近年来生态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林业部门仍困难和困惑重重。在此,浅探和商榷基层林业工作的五大困惑。

一是森林火灾扑救补助无文件依据。当前森林防火任务繁重,要求很严,双岗双带和林业部门应急队伍必不可少,然而出台双岗双带和打火补助发放却从上到下均未出台正式文件。发放补助承担一定政治风险,不发放则面临工作难题,特别是春节或清明节等国家法定日,一旦火险等级高则行政命令取消休,却无法享受法定补助,基层左右为难。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加强衔接,争取出台正式文件,让双岗双带和打火补助与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津补贴一样名正言顺。

二是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补助过低。事实证明,生物防火隔离带在阻隔火灾上效果较好,一条隔离带甚至相当于一支队伍。然而当前林业各类项目相对较多,以新造林补助而论,有造林补贴、长防林、油茶产业建设等项目,而生物防火隔离带只从植被恢复费中解决部分资金,渠道单一,补助标准低。以衡山为例,往年防火隔离带补助0.5万元/公里,导致隔离带建设标准不高。为真正发挥隔离带功能,建议集中项目资金投入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并调剂各类项目资金提高其补助标准。防火隔离带宽度考虑提高到15-20米,要求密植木荷等树种,补助提高至1.5-2万元/公里。

三是林业新业态宣传和管理难度大。林业碳汇、森林康养、林下经济和互联网背景下的林权交易,是当前林业发展4大新业态,也是林业发展的新方向。林下经济和林权交易基层基本都懂,但林业碳汇和森林康养还是概念性名词。可以预见,林业新业态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无序到规范,或许是一两年时间。作为县级林业部门,迫切需要上级在宣讲新业态理念时,尽快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新业态实施思路,制定可操作的行动方案,知道面对林业碳汇和森林康养时该“说什么”、“干什么”、“争什么”,只有主动介入、全面布局,才能抢抓新一轮发展至高点和主动权。

四是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未厘清。在上级的强势推动下,全省均在左右宣布不动产登记中心已成立,并整合林业部门的林权登记职责。以衡山为例,虽然只将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职责并入不动产登记中心,征占用林地管理、林权流转管理、林权交易管理、森林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林权纠纷调处等职能保留在林业局。在实际操作上,林业局已无法行使林权登记,而不动产登记中心尚未交接资料,同样无法办理,形成空档期。建议理顺林业和国土在林权管理上的职责,并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争取正当权利。建议在移交林权资料时,将林权纠纷调处职责一并移交。

五是育林基金中央转移支付无着落。育林基金从原来销售价的20%降至10%时,中央相应安排转移支付。育林基金全面取消,林业部门非税收入相应减少,中央却未安排取育林基金转移支付,而大多数县级林业部门在财政预算上直接与收费挂钩,导致基层林业部门出现运转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