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费率基金重新开闸 11月,浮动管理费率基金重新_浮动费率基金价值
1.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2.社会保险中的浮动费率是什么意思
3.天津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且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四条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
第五条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第六条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者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但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工伤人员待遇的费用,计入承担浮动费率责任单位当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总额内,作为计算其当年工伤保险支缴率的依据,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动费率。
第七条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第九条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发生工伤保险费用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但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中的浮动费率是什么意思
工伤保险根据参保单位行业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缴费类别。初始缴费,风险最低的行业按单位工资总额的0.5%左右的费率缴费,第二档为1%左右,第三档为2%左右。第一档单位费率不实行浮动,第二档、第三档单位,根据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和事故发生率,支缴率高的向上浮动费率最高位150%,支缴率低的向下浮动费率最高为50%。由经办机构测算,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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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
天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对浮动费率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我市自2007年正式实施浮动费率办法,2012年在考核用人单位基金支缴率的基础上,将工伤发生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因素纳入指标范围。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恶意瞒报、骗保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上浮费率,打破一年浮动周期限制。目前全市每年参与费率浮动企业约2.4万户,缴费职工125万人,整体费率水平由浮动前的0.82%降至目前的0.68%。
表一:工伤认定中生产故比例
表二:基金支缴率情况
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特别是自2012年进一步完善浮动政策以来,对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职业安全、控制工伤基金支出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参保人数持续增加的基础上,全市工伤认定人数和工伤发生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生产故明显减少。二是在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通过以上表格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市工伤认定中生产故所占比例、基金支缴率均呈稳步下降趋势。预计全市平均工伤发生率为4.6‰,基金支缴率为86.6%,较2011年分别下降38.5%和10.6%。充分证明了浮动费率在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有效作用,已日益成为全市安全生产的晴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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