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6月油价报表_广东四月油价
1.如何看待高速公路长期收费?
2.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3.油价太高了 什么时候降价呀,中石油会降价吗?
4.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如何看待高速公路长期收费?
我支持高速公路长期收费全社会都以为,高速公路免费对自己有好处不要忘了,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都需要大量的钱,收费这块免费了,那资金从哪里来?天上掉下来吗?不收费了,就要增加燃油税媒体总鼓吹外国高速如何不收费,却对人家动辄100%的燃油税避而不谈我国也曾想和国际接轨,但最终方案只是从燃油税中增加了1元,来代替交通六费,其中只有0.8元用于公路养护如果中国决定完全依靠燃油税来支持各种公路维护支出,燃油的税后价格将比2006年中期的油价高30%。如果将税后油价提高到2006年中期的3倍,所得税收就可以足够支付所有的养护和规划中公路的建设费用。——世界银行:《中国高速公路:连接公众与市场,实现公平发展》(2007年)看过交通部相关资料中提到的测算结果,取消公路收费的话,燃油税至少要涨2元才能满足还债和管理维护;车购税要从10%提高到50%才能解决建设资金缺口。虽然我是从业人员,但政策如何高大上和我没关系,我只关心我的钱包我算了一下,我每年1万公里的行驶里程,高速公路只占20%我现在的开支是:(7升百公里油耗×7元)/100×10000公里+0.5费率×2000公里=5900油费加2元则是:(7升百公里油耗×9元)/100×10000公里=6300我每年要多开支400元,而我弟弟全年在市内开车上下班的更亏,更不用说广大摩托车拖拉机城乡运输小卡小面包了。除了个人负担的考虑,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考量:当前全国高速基本上实施计重收费,货车出于成本考虑能不上高速就不上,一旦免费,高速路就成了大货们的天下,高速跑不起来也就没什么效率了。2009年日本的民主党上台执政,想为民众做一点好事,就试图推行日本高速公路免费,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果居反对高速公路免费的人高达68.1%。日本民众看的很清楚,认为这样做其实"不公平!"因为如果免费了,就要增加税收,而这个税收是全体国民共同缴纳的,而使用高速公路的人毕竟是少数人。所以他们觉得,如果停止高速公路收费,全部改由税收承担,那些没走高速公路的人,就要为走高速公路的人的交钱。因此最终结果,执政党提出的高速公路免费的方案被否决了。?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价格、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制订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出租汽车市场。
第六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促进出租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
第七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八条 各地应当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
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需要继续实行的,应当报省人民批准。
尚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批准,并向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为5年至10年。在上述的年限内的具体经营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以及车辆报停、更新、减少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180日未营运的;
(四)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办法和从业资格证件式样,由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3年内无一般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证件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其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一)一年内被有效投诉服务质量达3次及以上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三)将出租汽车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四)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的;
(三)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换证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注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其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依法取得机动车牌照;
(三)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
(四)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
(五)按照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六)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技术等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带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安全防护装置和服务设施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审验情况,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至少有一端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
运送旅客前往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应当选择最佳行驶路线,将旅客直接送达目的地。回程时应当显示停运标志;需回程载客的,应当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进出口、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方便、客流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外地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费用与油价、市场供求状况等变动的联动机制,形成产权明晰、责权对等、收费合法、风险共担的经营体制;
(三)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四)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顶班制度和驾驶员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
(五)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
(六)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营,或者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实行经济承包经营。
实行经济承包经营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汽车经营权、车辆产权不因承包经营而转移。承包者不得再次转包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
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规范文本,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商、价格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定期消毒,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载客运行时,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饮食;
(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四)不得无故拒载或者招揽他人同乘;
(五)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规定收费并出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
(六)不得无故中断运送旅客服务或者未征得旅客同意更换车辆;
(七)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市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大型居住区的周边道路以及其他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主要交通设施、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营运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取停车费用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不得取扰乱正常营运秩序的手段为出租汽车招揽乘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质量信誉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处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制度。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运输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单次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二)非出租汽车喷涂当地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等服务设施的;
(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计价器等服务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营运报表以及其他营运资料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绕道行驶或者未经乘客允许招揽他人同乘的;
(二)无故拒载或者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五)将出租汽车转包给他人经营或者自行聘请驾驶员的;
(六)运送旅客到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质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许可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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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三月二日
油价太高了 什么时候降价呀,中石油会降价吗?
油价不可能降价,中石油也不会降价。
原因有三个:
第一,石油属于不可再生,用一点少一点;
第二,国际原油价格居高不下,油价不可能降低;
第三,美元超发,导致大宗商品价格飙升,原油是其中之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英文缩写China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中文简称“中国石油”或“中石油”)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是以油气业务、工程技术服务、石油工程建设、石油装备制造、金融服务、新能源开发等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是中国主要的油气生产商和供应商之一。
2021年5月,加入中国油气企业甲烷控排联盟。2021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第4位。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补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补贴、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补贴、奶业振兴行动补贴、畜牧良种推广补贴。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补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扩展资料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化利用机具品目。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
3、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业强镇示范。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广西、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信息进村入户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7、奶业振兴行动。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2、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
参考资料:
青田县人民-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