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佣金价外费用_出口佣金要交税吗
1.企业代收代付收取佣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佣金类经纪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吗
3.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
企业代收代付收取佣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月确认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补充知识:代收代付费用在营改增处理中几个不同方式:
一政策规定仅以实际取得收入纳税
36号文附件二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代收费用、代付费用不计入收入。
举例:
1、从事货币兑换服务:一进一出的货币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的收入,中间的服务费用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2、从事资金结算、资金清算服务:结算的资金、清算的资金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手续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3、从事信托管理、基金管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金、信托资产部不计入金融机构收入,金融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才计入金融企业收入。
二符合条件不作为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十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满足条件的财政性收入不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代部门收取的代收代付费用不纳入应税范围。
但以上情况适用范围很窄收取时需要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对一般企业不适用。
三代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规定:代为收取并符合附件一第十条规定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代收取的行政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收费,作为往来核算即可,不作为企业价外费用,无需缴纳增值税。
举例:在海南岛住酒店,酒店会代收取调节基金,根据酒店星级不同,每人每天从2元到11元不等。该代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就不需要计入酒店收入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应该有文件或者财政票据作为依据,比较容易判断。 四符合条件的代收不计入应税收入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
企业经营中属于这种情况的比较常见。关键的要点是: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企业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
举例:
1、旅行社代售门票:景点提供税务监制的门票给购买者作为,旅行社将收取的资金交给景点,该代收的门票款不属于价外费用,旅行社只需要按自己收取的代理费作为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2、建筑企业代购保险:建筑企业代甲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向甲方开具,建筑企业代收代付的保费不属于价外费用;
3、物业管理公司代收电费:供电企业或者房产业主向租客开具电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电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人力企业代缴社保:接受企业委托,代理缴纳社保,委托将将社保资金转入人力公司账户,人力公司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机构向委托企业开具行政收据或者缴款水单,人力公司不需要将代收代交的社保资金计入应税收入。
理解政策时需要注意: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 五属于价外费用计入应收收入
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属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
举例:
1、某学校搞春游活动,统一为每个学生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公司向学校开具了,该学校向每个学生收取了保险费,该保险费属于学校的应收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提醒企业:不要把属于收入的部分改为代收,收取以后再向自己的上游供应商支付,自己掩耳盗铃地认为:属于代收代付资金,不需要纳税,以为这样就可以降低应税收入。
代收代付,委托方是否纳税,是否向付款方开具是关键。
佣金类经纪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吗
不可以。根据查询安徽税务显示,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
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
1、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2、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FOB、CFR、CIF等风险转移为货物转运到船上即完成货物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同时收入成已经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也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实际上该货物的风险及控制并未转移给客户(客户未收到货物时风险还是在出口企业,或客户弃货,出口企业还是控制该货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这种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来确认了.
因此按FOB确认收入也是站不住脚的.只是实务操作中为了记账收入能够和增值税销售额、退税收入一致,才用FOB金额.
3、运保费冲减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用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冲减收入有2种方式:
一是按报关运保费即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报关运保费与实际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额调整到销售费用中;
二是直接按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冲减.
4、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极少数企业直接以成交金额确认收入,即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处理,支付的运保费直接进费用.
外贸公司如何开具出口专用?
外贸公司要开的出口(INVOICE)按给谁开的分为几种.
一种是公司开给中国的海关进行国内出口报关的,一般公司都是委托报关行报关,所以要按报关行的要求来开.一般同时还要寄给报关行其他文件,包括报关委托书,出口核销单,INVOICE和packinglist.
另一种是开给国外客户的,让他在他们国家海关那边报关的.这个可以和客户确认就可以.
外贸企业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确定?最早的政策规定是: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不过这个现在已经废除了,现在的财税规定是怎样的,小编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