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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
2.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
扬州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930元和20331元。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3、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3930元。4、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江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规定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江苏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2022年江苏省南京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030元/月。
2、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每月按低保标准20%增发集中供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同步提高。
二、2022年江苏省南通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780元/人/月。
2、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2025元/人/月(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1885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
三、2022年江苏省常州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000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945元执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300元、半护理200元、全自理200元。
四、2022年江苏省扬州市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月人均770元。
2、各地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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