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协定石油价格-中俄石油交易价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协定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第五章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3.中俄边境条约收回多少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第一章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的协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中俄国界东段第7至第8界点及第10至第11界点两地段的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7至第8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7界点起,国界线溯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至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顺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北偏东北行,至第7/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0 500、Y约为20 564 000。
从第7/1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北行,穿过阿巴该图洲渚(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岛)至第7/2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6 160、Y约为20 564 380。
从第7/2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第8界点。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0至第11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10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至第10/1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与从第10/2界点所作岸线垂线的相交处。
从第10/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垂线向南行,至第10/2界点。该界点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650、Y为23 482 570。
从第10/2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至第10/3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300、Y约为23 482 740。
从第10/3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至第10/4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820、Y约为23 479 010。
从第10/4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5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790、Y约为23 479 040。
从第10/5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6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650、Y约为23 479 140。
从第10/6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至第11界点。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直角坐标值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补充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补充协定第三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竖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待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在边境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地段的中俄国界线位置和岛屿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本补充协定作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的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第五章边境地区的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一、一方在边界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矿等生产活动时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二、一方如需在国界线本方一侧一千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并应取措施防止损害对方利益。
第十六条
一、修建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
二、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为设施的中心线、中间线或结构轴心线,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边界水上跨界设施的管理界限,不影响实地国界线的走向。
第十七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应取措施,对边界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以避免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
二、如发现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双方主管部门应尽快相互通知,并在两国兽医局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取措施寻找、隔离、保管并尽快交还,不得使役、宰杀或交易。
第十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取预防措施,防止人畜疫情、植物病虫害、植物病原体、隔离植物传入对方境内。
双方主管部门如发现在边境地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现象并有越界可能时,应尽速相互通报。
双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就保护和利用边界森林、水和其他自然,以及防止森林和农作物病虫害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双方应禁止在国界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开枪打猎,并禁止向对方境击和越界追捕飞禽走兽。
第二十条
一方对边界线本方一侧二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地区和设施进行航空摄影和其他以遥感探测为目的的航空器的飞行,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十五天通报另一方(附件五)。
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提出请求(附件六),征得其同意。另一方最迟应在飞行开始前十天对上述请求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修建除边防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边界及其附近地区的生产活动,并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及时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国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中俄边境条约收回多少土地?
俄国将伊犁地区归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一带地方划归俄有,根据本约规定的界线,在塔尔巴哈台地区“酌定新界”,在喀什噶尔地区“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中国赔款900万银卢布(约合509万两白银),限两年内偿清。
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照旧免税,在新疆各城贸易“暂不纳税”,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由俄国运入该处的货物,按旧例减税三分之一。
俄商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可照旧经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和内地市场销售。俄人可以在设领各城及张家口建造铺房、行栈。
扩展资料《中俄伊犁条约》与《交收伊犁条约》相比,除赔款增加了四百万卢布外,在界务和商务方面,中国都争回了很大一部分主权界务方面,在伊犁地区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在斋桑湖和喀喇额尔齐斯河下游地区的界线,改为在《里瓦几亚条约》界线与《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所定原线之间“勘定新界”,中国收回了一部分领土。
商务方面,俄国设立领事的地点,由七处缩减为二处:中俄陆路通商新疆至汉口一条路线,删除了嘉峪关至汉口一段;水路方面关于俄轮沿松花江航行到伯都讷的专条被删除了。
百度百科-中俄伊犁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使用以下定义: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国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可分为基本界标、界标、导标和浮标。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俄罗斯联邦的区。
(八)“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国家授权的,根据本国法律任命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秩序并及时处理边境事务的人。
(九)“边民”,是指双方国家在边境地区的常住公民。
(十)“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确定的,其职权包括根据本协定解决问题的机构。
(十一)“边界水”,是指国界线所通过的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
(十二)“船舶”,是指具有或不具有自航能力的水上移动式装置,而不论其用于军事、公务、货物、旅客运输或其他目的。船舶的公务用途包括:在边界上履行监督职能;引航和破冰;搜寻、营救和拖带船舶;水文工作;打捞沉没的财物;教学、体育和文化用途等。
(十三)“军用船舶”,是指列入一国武装力量编制、具有此类船舶特有的外部标识、由本国现役军人指挥和操作的船舶。双方主管部门用以维护边境秩序的边防巡逻艇不在此列。
(十四)“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输电线、电缆、桥梁、水坝、水闸等设施。
(十五)“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或水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气球、飞机、直升机等。
(十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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