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中经常遇见哪些有关社会保障法的问题

2.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3.农业保险经费是不是先缴财政后拨付单位

4.财务管理swot分析案例介绍

5.社会保障学的知识!谁会?

生活中经常遇见哪些有关社会保障法的问题

保费价税分离_保险保障基金价税分离

一、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二、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三、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四、社会保障法的本位

五、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六、社会保障法的价值

七、社会保障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

八、社会保障权的构成要素

九、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十、社会保障基金的制度创新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农村改革、企业改革、价格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早已迈出大步,社会保障改革却跚跚来迟,社会保障立法更是落后于市场主体立法、市场规制立法和宏观调控立法。这可能是许多理想的改革措施难以出台或者出台后施展不开、效果不佳的原因之一。令人高兴的是,最高决策层和改革设计者已开始高度重视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障改革和立法在近年来渐成热点。于是,我们就社会保障法的若干基本问题试作探讨,希望得到同仁的批评,更希望借此批评来改变法学界低瞧社会法地位和冷谈社会法研究的局面。?

一、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在中国,“社会保障法”这个概念是80年代后期才出现的,尤其是1992年明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法学界在研究和设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更是不断提及。这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理论研究和现实需要的情况表明,对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基本形成共识。但是,由于对“社会保障”的内涵与外延的不同理解,学术界对社会保障法的理解也稍有差别:(1)有的将社会保障法理解为社会保险法,认为“社会保障法是规定职工劳动者在其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及其应用范围,用于包括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的求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2)有的认为“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的法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337页,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模糊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的概念。(3)有的认为“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覃有土、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第69页,法律出版社19年版。)。这种表述则过于宽泛和笼统。(4)有的认为“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社会其他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史探径:《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该定义的内涵比较具体,基本上能涵盖社会保障的内容,但对内涵的表述不够准确。鉴于上述不同定义,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对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关系的理解。?

(一) 社会保障的界定?

社会保障的涵义,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中往往不尽相同。综观各国立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障项目,可以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公民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制度。其要点有:(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即有责任向全体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主体有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作为全社会的管理者、全民利益的代表者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者,有责任组织社会力量为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提供保障;二是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劳动力的使用者和社会经济活动的获利者,有责任出让部分利益,通过和非公共机构为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提供保障。(2)社会保障的权利主体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生存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公民,无论什么原因而陷于贫困,都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获得生存的条件。(3)社会保障的方式是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来提供物质帮助。即和非公共机构将通过征税、收费等方式所筹集的资金,用于向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提供货币、实物、劳务等形式的帮助。(4)社会保障的目的是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以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即社会保障有两个层次的目的,其表层目的是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其深层目的是通过满足公民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需要,进而为实现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创造条件。(5)社会保障的依据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即社会保障的规则由立法规定,享受社会保障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的法定责任。?

根据上述涵义,在界定社会保障的外延时,应当注意下述几点:(1)社会保障不只限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的方式有保险式和非保险式两大类。保险式社会保障,即社会保险,是利用保险机制来实现社会保障,需要有广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要求保障人、投保人和受保障人(即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一定契约关系,并且要求受保障人(即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宜为多发生性、常规性风险提供保障。因而,它一般适用于给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提供保障。非保险式社会保障,即在不宜运用保险机制提供保障或者社会保险不足以有效保障的领域或层次,宜由国家和社会以单向提供帮助的方式予以保障,如社会救助、社会、社会优抚等。由于社会风险的原因和形式复杂多样,不具备保险机制适用条件但需要社会保障的现象大量存在,现代社会对非保险式社会保障的需要有扩大趋势。因而,在强调社会保障的地位时,不能忽视非保险式社会保障,更不能忽视新出现的非保险式社会保险项目,如大学生贷学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等。(2)社会保障不只限于城镇社会保障。在呈现城乡二元经济格局的我国,难以建立一元体系的社会保障,城乡社会保障的水平、财源、方式必然不同。尽管如此,不应当把农村居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不宜把农村居民排斥在由国家提供财源的社会保障范围之外。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当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特别是应当强调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力求使农村居民享有与城镇社会保障项目对应的社会保障。(3)社会保障不只限于国家基本保障。社会保障固然以国家基本保障即国家直接组织和面向全社会并且统一水平和规则的社会保障为主干,同时还应当重视具有局部性、内部性、差别性的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以社会保险为例,在城镇,已构建了国家基本保险为主、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为辅的体系;在农村,由于经济形式、人口规模、国家财力、生产力水平等原因,现阶段国家未能提供基本保险,只宜将村民合作保障充当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4)社会保障不只限于普惠性保障。社会保障当然是惠及全民的制度,无论公民有无特殊贡献,只要生活发生困难,国家和社会都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或最低生活保障。但同时,为鼓励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多作贡献,也有必要给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者的优惠的社会保障待遇,例如,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者实行离休制度,对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实行优抚制度。?

(二) 社会保障关系的界定?

作为社会保障法调整对象的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保障过程的各种主体相互之间以供给和管理社会保障为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主要特征表现在:(1)社会保障关系是发生在社会保障过程中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只有构成社会保障运行系统中某种要素的社会保障关系,才属于社会保障关系。(2)社会保障关系是以实现公民的社会保障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即是说,各种社会保障关系都是围绕着如何使公民获得社会保障利益而展开和运行的。(3)社会保障关系是体现社会连带责任的社会关系,参与社会保障供给和管理的各种主体,特别是、社会保险事业单位和企业,共同对公民获得社会保障利益承担连带责任。(4)社会保障关系是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轴心的社会关系整体,即是说,社会保障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大多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一方当事人,正是由于社会保障机构参与各种社会保障关系,才能够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供给系统和管理系统。(5)公民所参与的社会保障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的社会关系,即公民的社会保障利益一方面是与自身生存不可分离,具有人身利益属性;另一方面是以获得物质帮助为内容的财产利益。?

如果从主体的角度来界定,社会保障关系包括下述几类:(1)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各级及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公民承担社会保障职责的关系。(2)行政机关与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各级及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事业单位和用人单位等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体向公民履行社会保障义务进行管理、监督和财力支持的关系。(3)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向公民给付社会保障待遇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关系。(4)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或投资、捐赠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费的关系,企业等单位向社会保障事业单位投资或捐赠的关系,以及公民向社会保障事一单位缴费或捐赠的关系。(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即用人单位向其劳动者履行社会保障和劳动义务的关系。(6)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各级及其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为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而分工、配合和制约的关系。(7)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不同项目社会保障事业单位之间就社会保障供给而分工、协作和制约的关系。(8)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公民之间互助共济的关系。?

如果从内容和性质的角度来界定,社会保障关系包括下述几类:(1)社会保障基金形成关系,即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各种法定渠道向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主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特定的税收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缴费关系、捐赠关系等形式。(2)社会保障待遇给付关系,即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接或间接向符合条件的公民给付社会保障待遇的关系,直接给付通常表现为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向公民发放一定货币或实物;间接给付通常表现为有关部门或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过有关服务机构向公民提供一定服务。(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关系,即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部分向特定领域投资,以实现保值增值的关系,如购买国债、委托特定机构投资等。(4)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即在社会保障基金筹分配、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预算、决算、核算、结算等管理关系,既有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社会保障财务活动的管理关系,也有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财务管理关系。(5)社会保障管理、监督关系,即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非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障业务活动实施管理、监督的关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6)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即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与社会保障争议当事人(或其他人)之间因处理社会保障争议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还可分别从不同角度作出多种分类。例如,依社会保障项目不同,可分为社会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依社会保障对象不同,可分为城镇社会保障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和军人社会保障关系。?

二、社会保障法的体系?

社会保障法体系,可以从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形式体系两个层面来理解。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体系均不完整。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设计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是从总体和宏观上把握和指导社会保障立法所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

从法律规范体系的层面设计我国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应当考虑下述几个因素:(1)社会保障的项目。众多的社会保障项目一般分为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和社会优抚四大类别,各大类社会保障项目又可作进一步的分类。为使各种和各类社会保障项目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当然要与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相对应。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不断出现新的社会保障项目,如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贫困学生贷学金等,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当然要及时反映所出现的社会保障项目。(2)社会保障的通用性问题。各社会保障项目都有许多共同的问题,其中有的问题特别重要而需要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如组织体系问题、基金问题、争议处理问题等,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就有必要设置通用于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若干法律制度。(3)社会保障的城乡差别。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相当长时期内还会存在,因而,城乡社会保障必然存在制度差别。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当然要反映这种差别,就与城镇社会保障有重大差别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专门的法律制度。(4)社会保障的军民差别。军人在各国都是一种重要的特殊群体,对社会保障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需求。因而,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应当给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特别法的地位。(5)社会保障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社会保障涉及面广,与经济、社会的多个领域相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受到多种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社会保障法体系的结构对此应当有所反映。

(二)法律形式体系的结构?

社会保障法的法律形式体系,又称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其结构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多样化格局,主要有三种模式:(1)多法并立平行模式。即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项目,制定若干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分别调整某类或某一社会保障项目的社会关系。其特点是多部社会保障单行法律法规并存,互不隶属,共同规范社会保障。这种模式由德国首创,“铁血宰相”俾期麦于1883年颁布《劳工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老年及残废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于1911年合并,另增加《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我国台湾地区亦此立法体例,先后颁布有《劳工保险条例》、《军人保险条例》、《公务人员保险办法》、《退休人员保险办法》、《私立学校教职工保险条例》、《社会救助法》、《职工金条例》、《残疾人条例》、《儿童条例》、《老人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社会的法律法规。(2)一法统驭多法模式。即统一制定—部法律综合规定各类社会保障项目的基本问题,作为社会保障法部门的基本法,再依据基本法就各类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制定若干单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这种体系由一法统驭、多法并行,呈现层次性,有利于社会保障法的一体化、全民化以及立法形式多样化。这种模式由美国首创,罗斯福新政时期于1935年颁布《社会保障法》。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宏观层次规范的相对稳定性和统一性,同时,又是一个发展和开放的体系,当产生新的社会保障项目需求时,可以基本法为依据进行立法。(3)混合立法模式。此模式的国家,既颁布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项目纳入到其他部门法体系中进行规范,从而形成了一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此种模式既不利于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体、系统、协调地发展,也破坏了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发展格局。?

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保障立法系“分散立法”体例,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综合性法律,只有就某种社会保障项目作出专门规定的少量法规和个别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体系不完整,层次低,多以“暂行”性法规的面目出现,没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步入宏观设计和整体推进的关键阶段,亟需重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围绕其模式选择出现了许多争论,其主流观点有两种:?

一种是“一法统驭多法”模式论。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立法应由“多法并存”的分散立法模式走向“一法统驭多法”的综合立法模式,即由社会保障基本法从宏观上协调、统一和指导各种单行法及地方立法。其必要性和意义在于:(1)传统社会保障立法在内容上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的诸多问题需要重新规范。例如,中央与地方在社会保障职责上的分工,多部门分管社会保障的协调,不同社会保障项目之间的职能划分和衔接,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布局和统一管理,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单行法律法规不能解决的。(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具有长期性、根本性和全面性,不是临时的政策、具体的措施抑或局部的规定,因此,必须由社会保障基本法作出整体规定,不能零星片段、不求统一、立一条算一条。(3)社会保障制度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因而社会保障法不应具有地方性,但我国近期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其立法,走着“中央试点指导、地方立法为主”的路子,客观上形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平衡。因此,需要有一个基本法对地方立法进行统一、协调并指导其发展。综上所述,持此论者主张,同其他部门法体系一样,社会保障法体系应当以基本法为中心来构建,因此,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社会保障立法的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森永俣、刘豪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问题》,载《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5期。)另一种是“多法并立平行”模式论。认为在国外三种模式中,混合式立法显然是缺陷最大的一种立法模式,但选择一法为主的母子法结构还是选择多法并重的立法结构,应当根据各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由于社会保障的内容广泛和多部门管理,以及以往的立法惯例、立法结构和经验,要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母法,再在些基础上制定若干社会保障法子法,显然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为这种立法模式会彻底破坏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格局,造成新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本高昂化。而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需要出发,亦并非只有母子法结构才是最佳选择。因此,尽管国际劳工局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中曾经建议将“分散的社会保障法律应综合并尽可能汇集起来”,(国际劳工局:《展望二十一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第7页,劳动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但这种建议因社会保障内容的广泛性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无法做到,中国就更不能以此为依据了。有鉴于此,持此论者主张按照多法并立平行的原则来建立中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属于任何其他法律部门,而是与其庞大的领域及独特的运行规律相适应,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根据社会保障体系的六大子系统,在尊重现有立法格局与立法传统的基础上,分别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法》等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这种立法格局不仅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而且同样能够收到集中、有效的效果。(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第485—486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年版。)透过上述争论,我们不难发现,二者在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上已达到共识,即中国的社会保障法系统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法等构成,争论与分歧的焦点在于要不要社会保障基本法,以及是先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还是社会保障单行法律

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法应选择一法统驭多法模式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社会保障立法的整体、全面、系统的规划和完善,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科学合理地发展;(2)有利于通过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统帅作用,克服社会保障法系统内的冲突与矛盾,以实现系统内的整体协调和平衡;(3)有利于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形成和发展,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法理论的繁荣与发达。?

但是,我们还应充分地认识到,一个理想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俾斯麦的社会保障立法历程也给我们这样的启示。“铁血宰相”俾斯麦于1883年颁布《劳工疾病保障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老年及残废保险法》,这三部法律于1911年合并,另增加《孤独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经由一个由单项分步立法走向综合立法模式的变迁过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在步骤上亦可用先分步单项立法然后统一的方式。?

三、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社会法

自古罗马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西方法律体系中便有了所谓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并沿袭至今。有的学者认为,在近代国家和社会,国家和市民社会是分离和对立统一的;与此相适应,近代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范畴,两者分别在各自独立的范围内发挥着保障市民权利的作用。但到本世纪,则产生了介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此即社会法域(以社会保障法为主体)([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第31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他们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以致出现了所谓的“法律的社会化”,因而在市场规制、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方面,形成了作为中间法域或称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环境法等。它们与近代社会形成的行政法、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是不同的。由于它们产生于现代且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因而可称之为“现代法”。?

从上述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及其发展过程不难得见,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二元论,是以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的;而把法律分为分法、私法和社会法的三元论,则是分别将国家、个人和社会作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本座”。三元论看到了国家、个人和社会的不同,认识到了社会法域确实更偏重于社会,并因而与公法和私法属下的法律部门有不同之处,但这只是社会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原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社会法,它与公法和私法并非同一层次的概念,并且,社会法自身的发展与公法、私法的发展本来就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社会法虽然更具有社会性,更强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以实现其在谋求社会福祉的基础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但这仍不过是国家的社会职能在法律上的体现,况且国家和本身就是社会法的重要主体。因此,社会法从传统的法律分类的角度,在实质上仍属于公法,或曰在原则上属于公法的范畴,它的独立是在公法中的独立。([德]汉斯·F·察哈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社会法》,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1期。)

(二)社会法与社会利益?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门类。起初,这一概念是相对于个人主义法律观而言的一种学说。法国学者狄骥等人认为,根据社会连带关系,个利具有社会性,个人负有一定的社会义务。在德国,第一次世纪大战结束后,试行了所谓重要工业社会化政策,取社会干预(包括国家干预和社会团体干预)的政策,来管理和纠正自由放任所带来的各种弊病。在日本,社会法一词开始也仅意味着对个人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修正。后来,也蜕变为“统制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路上去了。”(参见潘念之主编:《法学总论》第40—41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鉴于此,现在所说的社会法,往往是指有关市场秩序和社会保障的法律类别。我国学者认为,“社会法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所带来的社会公害,使风险分散、转移,让公众来承担以减少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合作精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参见孙笑侠:《论传统法律调整方式的改造》,载《法学》1995年第1期。)社会法的出现与勃兴,就在于它是与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利益相联系。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既不能与个人、集体相混淆,也不是国家所能完全替代的,尽管社会利益表现在权利形式上,其主体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在利益分类中,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四者是并列关系,社会利益是公众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其内容也不象人们所说的那样抽象得不可捉摸。它包括:(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化;(3)社会与机会的合理配置和利用;(4)社会弱者利益(如市场中的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等)的保障;(5)公共道德的维护(这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及其任何发展阶段都显得特别突出);(6)人类朝文明方向发展的条件(如公共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等等方面。(参见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可以相互转化,社会利益通过法律确定为权利时,就转化为个人利益、法人利益。利益主体虽然本质上是社会公众,但表现在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却是个体。如环境保护本是社会公共利益,但经法律确认为环境权时,这一权利则由自然人或法人来行使。同时,个人利益也能转化为社会利益。当个人利益和个利被侵害达到一定的普遍性,具有经济秩序或社会正义的普遍和典型意义时,就可能转化为社会利益。比如向农民打“白条”,药害人等,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心

社会保障的主体是

问题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哪一个? 国家

问题二: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和主体是什么? 40分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社会保障法调整人们行为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和承担社会保障义务的当事人。由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其主体种类也十分多,概括地讲,社会保障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受托单位和公民。其中国家以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为代表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履行国家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活的义务;用人单位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事业法人,以及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特殊自然人主体,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受托单位也是很广泛的概念,只要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委托,其接受委托,便参与了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如医疗服务机构、公共设施单位、各种社会院、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金融机构、审计机构等;社会保障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但是,从形式上说,社会保障是国家强制施行的,不管个人愿意不愿意,只要在法定范围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在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公民。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都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点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普遍性原则,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具体类型包括:城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他们是按照强制性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主体;而广大农村人口是农村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的参加者;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乡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公民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军属、烈属等,是社会、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覆盖对象。

②行政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安置的民政部,以及这两个部门下属的各级 *** 中相应的行政机关,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要的两类行政主体;其他的行政机关,则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社会保障法律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③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它们都应该参与社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这里,国家机关并非以国家行力机关的身份,而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单位一样,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之中,成为主体的一员。

④社会保障事业经办机构、慈善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组织、社会保险基金保管机构等等,都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其中,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般隶属劳动行政部门,但根据政事分离的原则,应脱离劳动行政部门的直接行政领导,成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此外,各地还设立了由 *** 劳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⑤社会保障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里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同其他劳动争议一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同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样,都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问题三: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内容是?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主要包括:

国家或 *** 。国家不是法人,国家规定法人制度,但在社会保障中,国

家却直接参与了社会保障活动,并对社会保险、社会、社会救助、军人保障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成为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特殊

主体。国家的特殊主体地位大部分是通过各级 *** 来体现的?因此各级 *** 也成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主体,而各级 *** 的主体地位又是通过各级 *** 的职能

部门来体现的。

社会保障的实施机构。实施机构直接承担着实施各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责

任,既依法享有向企业、个人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又承担着具体运作社会保障项目的义务,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当然主体。因此,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应当作为特定的 *** 或社会的事业性法人机构而依法成立,并接受 *** 、社会的监督。

企业或用人单位及乡村或集体经济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不仅承担着一定的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基金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诸如职业、集体的管理与实施责任,从而对社会保障有着直接的义务与权益,也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成员或劳动者或其家庭。社会保障都是面向城乡居民与劳动者,他们是社会保障的直接的义务者和受益者,既要缴纳一定的资金,承担一定的义务,又能按规定获得一定的保障收益,因而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当然主体。

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上述主体,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会成员具有完全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则具有特殊主体资格。这种主体构成,正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公益性、性、社会性的具体体现。

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规定着各种主体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1.国家和 *** 行政管理机构及实施机构负有对社会保障的决策、规划和贯彻

实施、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投资及支付,为保障人提供服务,对保障人实施保护及对违反社会保障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权利。这些主体行使上述权

利,既不是一种特权,也不是什么恩赐,而是一种社会义务。

2.企事业单位有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政策的咨询,就与本单位有关的社会保险争议提出仲裁或诉讼,监督社会保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等权利和义务。

3.社会成员享有在碰到自然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机会,失去生活

来源时,可按法律规定享有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领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及其他待遇的权利,以及有请求提供社会保障政策的咨询及其他服务事项的权利。社会成员

负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和缴纳一定社会保障费的义务。

问题四:什么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和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活动中,而且必须经过经济法律规范的设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经济权利,又承担着必须履行的经济义务。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畴中,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经济管理机关。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管理机关,具体的来讲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不同的经济部门来划分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如铁道部、矿产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等;二类是职能性经济管理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税务总局、物价局、海关总署等,它们体现国家、组织、指挥、管理和调节的职能。

(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

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都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中的车间、班组等。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经济关系调整的好坏,在于内部各种机构以所属成员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地发挥。因此,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其地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个体户与承包户

1、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

2、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

包户。

个体户与承包户的不同表现在:(1)个体户是私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而承包户则不尽然;(2)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是营业执照,而承包户则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3)个体户承担绝对无限连带责任,而承包户则承担相对无限连带责任;(4)个体户经营方式灵活,承包户的经营则受到诸多的限制。

(五)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税收法律关系中。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如果缺少客体,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所指,就会虚空,从而经济法律关系也就无任何法律意义。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思路

1、“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研究,我们认为第一层次的问题应该是对“事物是什么”的研究,即揭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质的规定性。

经过实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综合体,在少数情况下表现为单一体。综合体在不同的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表现,或者表现为物与物的总和,或者表现......>>

问题五: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主体是什么? 社会保障局。

问题六:为什么说社会保障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因为国家掌握着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命脉,国家如果都没了,一切都没了.

问题七: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国家还是社会成员啊? 主体是国家单位和个人

比如 社会救助的 主要实施者是国家和社会 这个事权利义务单向性 即个人无需事先缴费 只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就会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救助

而社会保险则需要事先缴费的 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单位和个人共同担负 真正体现了 责任和风险的共担

……

问题八: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以社会保险责任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以下四类:国家、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

问题九: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对象、社会保障收入的来源分别是 答案A

本题考查对社会保障的主体、对象及费用来源问题的认识。在我国,社会保障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社会成员、收入来源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公共消费部分。

问题十:社会保障的特征 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实施范围普及化

基本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该广泛,要普及到全体社会成员。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普遍地存在着生、老、病、死、伤、残以及失业的风险,需要社会给予保障;另一方面,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有责任使所有社会成员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由社会保障权利平等的理论和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所决定的。

基本保障社会化

基本保障社会化,就是要将企业保险、单位保险改为社会保障,建立独立于企业和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保障社会化,即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社会统筹,进行社会化管理,社会成员在遭遇到暂时或永久的风险、生存发生困难时,由社会提供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这样,就可以摆脱企业保障形成的职工对单位的依赖和依附,以及企业对职工的终身保障责任,从而有利于现代企业和新型的劳动制度的形成。

保障制度一体化

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市场经济和劳动制度改革又要求劳动者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因而要建立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一体化,是指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对所有的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在资金的筹集比例和给付标准和办法上是统一的,不应由于所有制和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是由国家立法规定的,只保证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保障。

多元化的

保障主体

要纠正过去那种只有 *** 是社会保障主体的倾向,确立多元化的保障行为主体。多元化的保障行为主体有:1?个人(包括家庭),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劳动者的生活和医疗保障首先应是个人自我保障。因为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个人获得的部分,不仅维持本人及家庭的生活,而且要为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和医疗,积累必要的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及单位为本人缴费),以备使用。个人及家庭无力承受的,则由社会提供。2?单位是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限责任主体。3?社会(包括社会团体和社区)是举办补充保险和提供服务保障的主体。4? *** 是社会保障组织、规范、托底(当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托底保证)的主体。

多渠道的筹资方式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保险资金除工伤、生育保险以外,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均由个人、用人单位及 *** 三方筹集。社会保障中的其他项目如社会救济、社会等,则取 *** 财政拨款,个人及团体、单位的捐助,义演、义卖、有奖**等渠道和方式筹集资金。

多层次的保障结构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建立多层次的结构,大体上可以有四个层次,即:法定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单位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形成一个以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和主体、多种保险为补充、“四位一体”、多道防护线的强有力的保障体系。

“一统二分”的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必须实行统一集中领导,建立统一的决策和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社会保障事业,以防止多头领导、政出多门。但是,统一领导必须和适当的分工管理结合起来。在统一领导下,有些项目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同时还必须和分级管理结合起来。...>>

农业保险经费是不是先缴财政后拨付单位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数的85%。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商业保险尚未涉及。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最近这些年,我国的保险业蓬勃发展,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即日渐凸显。1992-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8.17亿元下降到3.96亿元,到2004年,人均保费还不足0.5元。1985-2004年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综合赔付率高达120%,远远高于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70%。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央从2004年开始连续出台了6个“一号文件”,强调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重要性。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势严峻,已经到了非加快发展不可的地步。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有关政策因素和地方、保险企业的态度及农民对此的认识程度。

(一)农民收入低,缺乏参保的积极性。

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减少,以农为主的纯农户的收入增长尤其困难。19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2003-2009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在这种收入低水平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的支付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再要支付一笔农业保险费,显然这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同时,由于农业保险规模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估价时双方意见往往分歧较大,一些本想参保的农民往往因此最终选择了放弃。另外,20世纪80年代,农民在社保站交养老金,但是最终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这也使得部分农民对保险缺乏信心,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传统农业险难以为继。

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中国农业受灾的比例每年大约在40%以上,天下论文比一般发达国家高出10%-20%。近几年来,中国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125亿元,而全世界平均每年也只有500亿元左右,也就是说,中国占了1/4的比例。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发农业险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目前只有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开办农业险,而由于常年亏损,它们的这项业务也在急剧萎缩。(三)国家财政给予的支持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财政补贴,让各保险公司真正看见其中的利益所在。只有商业保险公司看到了农业保险的利益,它们才可能自发地去开发其中的市场,而目前的农业保险市场是无利可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较高的补贴,财产保险公司是不会自愿进入的,已经进入的也会逐渐产生抛弃这部分业务的想法。农业保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其基础应是行为。中国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了很“尴尬”的地步。商业保险被证明并不适合中国比较分散、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因而国家必须“兜底”。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否则,发展农业保险就只能停留在“呼吁和呐喊”的阶段。

(四)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经营比较分散,而且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五)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

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现行农业保险组织构成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是分散的,无法充分调动、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些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七)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

虽然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保险产品的结构还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更新速度慢,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匮乏、保险产品研发能力较弱直接相关。

三、加快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因而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更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给予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许多国家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农业保险体系顺利、健康运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该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目的、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费率厘定、赔付标准、实施方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应该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机制。

(二)成立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保障作用,因此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考虑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这不仅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而且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三)应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要发展农业保险,仅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世界其他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积极的政策性运作是农业保险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农业政策性保险就是由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植,并负责提供或指定机构经营。经营机构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应对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优先给予申报这类产品的企业以开设保险公司的牌照。同时,对保险业为“三农”服务取分类指导的办法,譬如经济发展速度慢的地方,就要优先开发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防灾防损产品。

(四)设定农业法定险种。

根据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参与率越高,稳定系数越大,越趋于合理,但由于社会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各地保户的参保能力差距较大。针对地区差异,可设定部分法定农业保险,就如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一样。这将有助于提高保户的保险意识,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在初期可由财政提供,或从扶贫款中拨付,也可以如捐赠“希望小学”一样发动社会捐助。

(五)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频繁,因此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农业保险要能可持续发展,则必须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支持。中央应该强力推行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应由牵头,组织国内具有再保险经验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进行分保,分散农业保险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的风险责任。

(六)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辽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较大。现阶段,要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可以建立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七)加强保险人才培养。

我国目前保险人才缺乏。据统计,全国每年需要增加的保险人才上万名。因此,要发展农业保险,还必须注重人才培养。应加大保险人才培养的投资力度,扩大高校招生人数。同时加强保险从业资格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职业培训,为我国的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最关键又是最困难的时期。随着各项支持“三农”政策措施的逐步到位,以及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落实,我们相信,我国农业保险必将打破“坚冰”,出现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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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swot分析案例介绍

  财务管理 要怎么用swot分析呢?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几个财务管理swot分析案例,需要的小伙伴可以借鉴一下。

 财务管理swot分析案例篇1

 一、信托产品的特色

 1、起点高。基本是300万起,每个项目有50个名额100万起(俗称小额),较高的投资门槛排除了普通投资者。因此,信托业务也被称作私人银行。信托的投资门槛有继续提高的呼声,为什么要设置高门槛?通常的解释是信托的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国规定需要有500万美元的人才可以参与信托投资。

 2、风险低。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风险比较低,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3、收益较高。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时候,信托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托投资者收获2400亿收益,75.5%的人获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资者获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间,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4、持续投资方便简洁。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续投资,使得收益成为复利。按9%的复利计算,300万起步,坚持40年就是1亿,坚持150年就是1万亿。

 5、债务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6、流动性较差。信托产品未期满前中途不能单独赎回,但可以转移给 其它 投资者。信托产品大多是期限是1至2年。为了迎合闲散资金高流动性的需求,中信信托、平安信托等均设立了短期的信托产品,期限3、4、6、9、12个月等,1亿以上的大额资金还可以定制较为灵活的期限。

 7、投资方式灵活。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它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 渠道 的融资。

 二、银行理财产品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低。一般是5万起,银行理财属于大众理财。认购方便,甚至网上可以直接下单。

 2、安全性好收益低。银行理财产品有着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伤。如果产品说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没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达到5%。银行理财产品很难赶上通胀。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来资金门槛较低,失去议价能力,超额收益通常要归银行;二来,银行经营成本较高,200米就有一家,还是临街商铺,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较高的利润支撑。

 3、流动性较强。银行理财产品很少有1至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个月左右,期限非常灵活,方便随时认购。

 4、银行网点多,也知道客户详细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较高,这是银行最大的优势。和银行合作具有较高的优势, 保险 、证券、信托、基金、投资公司等也乐于和银行合作。因此,在银行选择理财产品时要区分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要认准合同是否有银行的公章,如果是银行代销机构的产品就要十分谨慎,有时候销售人员是没有明确说明的。2010年有38款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兑现收益,不知道是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还是在银行代销的其它金融机构的产品;而最近刚刚暴露出来的客户王女士、姚女士等在平安银行(原深发展银行)做理财,180万、50万理成1万,客户的理财产品就不是银行的,而是投资公司的。因此在银行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仔细辨别金融产品出品机构。

 5、笔者最近走访了很多银行支行,信托产品较少。银行似乎不大愿意公开代销信托产品,大概是银行都宁愿大客户做存款,或者买他们的理财。即使在银行可以买到信托产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较低;此外,个别有也是小信托公司的产品,这类项目一般是银行推荐的,信托公司仅仅是通道而已,小信托公司的费用比较便宜,银行乐于合作。因为,银行需要赚取的较大的利润差。银行之所以愿意代销往往是有较高的佣金,信托产品的佣金现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较好的信托公司的产品,银行就不愿意代销了。

 6、银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资于信托项目的,这个规模占了信托规模的1/3。因为信托投资门槛较高,信托产品在银行就拆成小额理财产品。从中,银行可以赚钱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间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证券类产品VS信托产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点,即使私募性质的基金也全面亏损,证券市场哀鸿遍野。这和当前经济环境比较低迷有关,更和中国的证券制度的缺失有关。证券市场成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资机构圈钱的工具,没有为股民实实在在地创造价值。证券市场的低迷也严重殃及证券类信托产品。现在定向增发类信托产品全面亏损,平安信托代理的多款证券类私募基金也全面亏损,多个辉煌一时的投资机构和明星基金经理黯然失色。中国股市需要重树形象和金融信心还有十分漫长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机者,及时把证券市场的资金撤出来转移到了信托投资。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资人。他们不仅在股市投机中圈到了钱,还及时退身,并在信托投资中进一步保值增值。

 3、在经济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机构合作,选择品牌好的基金经理,购买证券类产品还是可以的。一来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图听股评会影响工作和生活;二来,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经理,他们毕竟专业,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信息上都远比我们个人强,风险也低很多。关键是基金经理的历史业绩和投资风格,和自己比较一致即可。

 四、保险产品VS信托产品

 1、购买门槛低。保险产品几百几千就可以买,即使保险中偏重理财的产品认购门槛也就1至2万,是属于大众化的产品。

 2、安全性最高。保险资产受法律保护,具有免税逼债的功能。美国安然公司***肯莱恩夫妇在破产前花0万美元购买了保险,这笔钱是其唯一没有被法院冻结的资金,他们依靠这笔钱每年领着几十万安度万年。保险不能改变你的命运,但可以让你的命运不被改变。

 3、收益率较低。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严重受限,保险以保障为主,投资不是保险的优势。仔细看保险的投资领域:大额协议存款、国家基础建设等等,这类领域是很难产生较高回报的。2011年中国最慷慨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分行亦不过3.75%。保险产品分红险中仔细看中等分红累积,80年左右你的保费才累积利滚利到10倍左右,算上通胀,这些钱是自己发给自己的,谈不上收益。

 保险理财至少要10年才能回本。因为早期的保费,很大一部分是给了保险公司做销售提成、营运成本等。早期的生存金比起保费似乎很高,但其实是保费的一部分变成生存金给你的,如果你退保就亏了。这和信托产品有天壤之别。毕竟保险重要功能是保障,投资不是其强项。

 保险的每年分红,分红可以随时取走,这有点类似信托。但整体收益没法和信托比。

 4、流动性一般。保险虽然分红随时可以取走,但如果早期要拿回本金是亏的,也就是退保就要承受亏损。信托产品期满就拿回全部本金,收益按照约定支付。

 建议购买保险产品以保障为重,如身故保险金,重疾保障,住院医疗保障。对于资金额不高的,如果为孩子准备 教育 储蓄,买保险的分红险还是可以的。长远看,比银行理财强一些。

 五、有限合伙基金VS信托产品

 1、投资门槛较高。和信托类似,多数是100万起步,个别会有较低的,但也要几十万。通常一个项目只有不到50个有限合伙人。

 2、期限、风控和信托也类似。最近有限合伙产品多了起来,这些项目基本是银行和信托筛选下来的。在产品的设计上基本是用信托的设计,比如结构性设计,有融资方、担保方介绍,也有项目评估和抵押等等,产品和信托是否雷同。之所以没走信托通道,一般有几个原因:

 A、交易对手没有达到信托的准入门槛。比如房地产信托规定必须满足432条件(四证齐30%投资本金开发商至少二级资质)等。融资方的整体实力,金融信誉,资产负责情况和财务情况等不符合信托标准。

 B、轻资产融资主体。比如农业,矿业,贸易类,融资方一般没有足额的实物质押。信托的质押率通常要50%以下,哪有那么多企业有这么多的实物可以质押。

 C、有意回避信托的严格监管。信托项目要履行尽职调查,还受银监会监管审批,财务都要被信托公司严格监管(信托公司一般会派财务人员控制资金的使用);信托项目还处在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管下,有什么风水草动媒体就会炒作。项目发起人是不愿意自己的项目受到这么多的监管的。

 3、收益率较高。比同类型信托产品收益更高,风险大收益率高符合投资及理财的合理规律。

 4、风险较高。应该说有限合伙是信托融资的一个重要补充,在促进经济发展中也有一定的作用。有限合伙,顾名思义,合伙做生意,自负盈亏。信托,受人之托,代理理财。因此,其投资性质有着根本差别。选择有限合伙客观上要比信托承受更高的风险。有限合伙的风险主要来自:

 A、信息不对称。虽然有限合伙也有类似信托的项目尽调和风控,信息披露等等,但毕竟不受严格监管,会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限项目发起人可能会隐蔽一些风险和对投资人不利的信息。比如财务尽调只是堆积数据而已,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比如隐蔽融资方一些金融信誉或者社会信誉方面的信息等等。

 B、万一投资失败是自负盈亏,没有像信托有一个受托人帮你处理。信托处在社会、媒体的监管下,有风险媒体会炒作,这样信托公司和融资方,甚至当地都输不起,会想尽办法帮你化解风险。而做有限合伙投资显然没有这种优势,真的输了只能官司慢慢打,自己舔伤口。

 5、投资建议。不过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有限合伙形式,它在盘活金融投资上还是有积极的作用的,其中不乏较为优质的项目。

 A、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投资领域。项目领域比较熟悉,对于项目价值好做判断。

 B、选择优质的基金公司。口碑好的基金公司对项目的判断比较客观。

 C、尽量选择有社会影响力的普通合伙人或者交易对手。有影响力的交易对手或者普通合伙人,会比较注重维护自身的品牌效应,不敢轻易违约,一旦出事,闹大的可能性比较大。

 D、选择口碑好的理财机构。品牌好的理财机构一般有自己的风控部,即使是有限合伙产品也会独立评估,对推荐产品比较谨慎,毕竟关系自己的品牌。

 财务管理swot分析案例 2

 一、内部优势

 1、公司大力推进项目开发销售,加强储备,土地储备工作成绩斐然。公司全年累计新增土地储备总建筑面积约58万平米,土地总投资约22亿元。高于于行业平均水平。

 2公司较好的完成了年初制定的经营, 全年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面积23.31万平方米,合同销售金额27.75亿元,

 3、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209,249,232.13 元,共分配利润 209,249,232.13 元。表明公司注重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吸引了投资者投资;应付职工薪酬中无属于拖欠性质的金额,这吸引、激励了员工。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客户、股东、员工、合作单位等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多样性,

 4、年末无已到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中无属于逾期借款获得展期的金额。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2013与2012长期资本结构保持稳定且合理,企业债务融资比较容易。

 5、振业公司2012年流动比率为1.7,2013年上升到2.5,流动比率保持在2:1时,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和策略是比较合理的,振业公司作为一个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理应影响到该公司的流动资产,但表现的流动比率还是很高,其短期偿债能力很好。债务压力较轻,依然具有较大的融资空间。

 6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高,应收账款变现速度快,管理效率高,收账速度快,账龄较短。有效的减少收账费用和坏账损失。提现了公司管理效率高。同时使公司的债务融资相对容易。

 二、内部劣势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售楼盘减少致销售回笼降低,及新增土地支付地价款金额较大。

 2、存货周转率很低,只有0.12,而据统计2013年房地产行业存货周转率为0.2,公司房产滞销,资金周转可能会出现困难。

 3、振业公司在2013年销售净利率有所波动,有大幅下降。

 三、外部机遇

 1、房地产行业的集中度仍偏低,振业公司有望通过整合行业提升市场占有率。

 四、外部威胁

 1、流动性趋紧、资金成本高企的态势难以改变,房地产行业跑步进入规模化竞争时代,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2013 年量价齐升的市场走势短期内难以再现。

 2、政策风险:2014 年,伴随调控政策影响的加深,市场预期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市场成交量下滑,这将给公司销售工作带来直接压力,土地市场将继续保持激烈竞争的局面。

 3、政策风险:2014 年,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能进一步升级,限购限贷政策在短期内难以取消,房产税全面开征的时间越来越近,房地产行业依旧是重点调控领域。

 4、资金风险:2014 年,房地产行业间接融资环境难有实质性改善,资金成本仍将偏高,销售资金回笼难度加大,上市房企再融资四年后重新开闸使房企直接融资扎堆,资本市场面临考验,可能推高再融资审核标准。

 5、资金风险:2014 年,房地产行业间接融资环境难有实质性改善,资金成本仍将偏高,销售资金回笼难度加大,上市房企再融资四年后重新开闸使房企直接融资扎堆,资本市场面临考验,可能推高再融资审核标准。

 6、建材和劳动力成本可能升高,这将加大公司的建安成本,压缩公司的利润空间。

财务管理swot分析的内容

 概述

 SWOT分析法常常被用于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和分析竞争对手情况,在战略分析中,它是最常用的 方法 之一。进行SWOT分析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分析环境因素

 运用各种调查研究方法,分析出公司所处的各种环境因素,即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能力因素。外部环境因素包括机会因素和威胁因素,它们是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发展直接有影响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属于客观因素,内部环境因素包括优势因素和弱点因素,它们是公司在其发展中自身存在的积极和消极因素,属主动因素,在调查分析这些因素时,不仅要考虑到历史与现状,而且更要考虑未来发展问题。

 优势,是组织机构的内部因素,具体包括:有利的竞争态势;充足的财政来源;良好的企业形象;技术力量;规模经济;产品质量;市场份额;成本优势; 广告 攻势等。

 劣势,也是组织机构的内部因素,具体包括:设备老化;管理混乱;缺少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落后;资金短缺;经营不善;产品积压;竞争力差等。

 机会,是组织机构的外部因素,具体包括:新产品;新市场;新需求;外国市场壁垒解除;竞争对手失误等。

 威胁,也是组织机构的外部因素,具体包括:新的竞争对手;替代产品增多;市场紧缩;行业政策变化;经济衰退;客户偏好改变;突发等。

 SWOT方法的优点在于考虑问题全面,是一种系统思维,而且可以把对问是的?诊断?和?开处方?紧密结合在一起,条理清楚,便于检验。

 构造SWOT矩阵

 将调查得出的各种因素根据轻重缓急或影响程度等排序方式,构造SWOT矩阵。在此过程中,将那些对公司发展有直接的、重要的、大量的、迫切的、久远的影响因素优先排列出来,而将那些间接的、次要的、少许的、不急的、短暂的影响因素排列在后面。

 制定行动

 在完成环境因素分析和SWOT矩阵的构造后,便可以制定出相应的行动。制定的基本思路是:发挥优势因素,克服弱点因素,利用机会因素,化解威胁因素;考虑过去,立足当前,着眼未来。运用系统分析的综合分析方法,将排列与考虑的各种环境因素相互匹配起来加以组合,得出一系列公司未来发展的可选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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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的知识!谁会?

——填空题——

1.以其来源为依据,社会保障基金一般分为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________基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基金。不同的社会保障基金有着不同的筹资渠道,并必须用于特定的社会保障项目。

社会

2.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一般包括:征税方式;________ 方式和自由筹资方式三类。

征费

3.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一般有:财政拨款;征收社会保险缴费(税);发行**与募捐;__________收费;基金营运收益;其他渠道等。

服务

4.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性和互济性等性质特点,还具有;普遍性;重要性;__________性;和复杂性等特征。

长期积累

——名词解释——

5. 医疗保险

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6. 基本医疗保险

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7. 补充医疗保险

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利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8. 商业医疗保险

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减价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的,盈利性的医疗保障。

9. 失业

是指在劳动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要求的人口没有就业机会的经济现象。

10. 失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简答题——

11. 如何理解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的关系?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国民收入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强调效率,再分配强调公平并对初次分配进行调解。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前两次分配的进一步调节。社会保障属于再分配环节。

12.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原则

答:是依法管理、规范运营、专款专用、收支分离、预算管理等原则。

13. 养老保险的责任承担模式

责任型、责任分担型、个人负责型、混和责任型。

14. 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答:1、现收现付式。2、部分积累制。3、完全积累制。

15.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和个人相结合。

16. 养老保险金的缴费与给付模式

养老保险紧的缴费模式,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确定模式。

17. 养老保险的功能

保障、稳定、公平、发展、文化等功能。

18. 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合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中社会保险制度。

包含三个意义:

1、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2、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可靠的生活来源。

3、是以社会保险手段来达到目的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 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互济性和性的特点。

20. 医疗保险在实施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单位包村(居)、村包组、组包户、居委会包户和单位(企业)包职工、干部职工包家属、教师包学生的基本原则。

21. 医疗保险体系

答:三部分组成:1、基本医疗保险。2、大额医疗互助保险。3、补充医疗保险。

22. 医疗保险主要有哪些模式?

答: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2、居民医疗保险。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4、商业保险。

23.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个人交费、单位交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以及其他收入。

24. 造成失业的原因

答:1、劳动力供大于求。2、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力结构必将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可避免的造成部分人员失业。3、伴随科技进步和劳动力生产水平的提高,一些领域尤其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4、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5、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25. 失业保险的功能

保障、合理配置、促进就业、稳定、其它等功能。

26. 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按照参保是否具有强制性、失业保险层次等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一般都包含有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管理等内容。

——论述题——

27. 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答:1、预算管理。2、财务监督。3、投资管制等。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基金管理的根本目标是确保基金的安全。在实践中,应当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营、专款专用、收支分离、预算管理等原则。作为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主体,承担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责任,但社会保险基金自治管理与民间管理方式亦日益受到各届的重视。

28. 中国为什么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答:医疗保险制度涉及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何要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原因是:

一、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我国现行的职工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是五十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突出,已难以为继,必须进行改革。这种制度的弊端表现现在:一是“多”,即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反过来使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快”,即对医患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一些职工缺乏节约医疗费用意识,“小病大养”、“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现象在一些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低”,即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异过大,苦乐不均,,还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险。在一些生产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里,许多职工医疗费用一年只有几十元,不少单位职工医疗费用长期得不到报销,医疗费拖欠现象严重。四是“窄”,即医疗得覆盖面窄。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很多没有参加社会医疗保障,这些企业的职工得不到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2、推行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方面原因,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要做好这项工作,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就是给下岗分流的职工提供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

29. 国际上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是怎样的?

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历史传统等国情的不同,不同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之间也有着诸多区别,目前国际上失业保险的改革趋势是限制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和运营,突出就业导向。

30. 试述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的失业保险经过十几年得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未来发展方向应当是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发展。

31. 中国养老保险的

答:1、从社会统筹起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

2、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探索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3、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交费。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4、推进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

5、社保制度建设呈现新特点和农村低保制全面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