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维修基金与物业维修资金 有什么区别?

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高?这座城市宣布:可提取公积金

3.省直房改如何解决住房标准不够的历史遗留问题

4.济南一可以在哪里交维修基金

5.济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啥 物业收费服务能否同涨

6.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7.济南买房条件最新政策

8.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济政办发〔2010〕65号

9.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10.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试行意见

物业维修基金与物业维修资金 有什么区别?

济南市房屋维修基金2021年政策_济南住宅维修资金价格

“专项维修资金”与"专项维修基金"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 :

1、前者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概念;后者则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概念。

2、《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概念;《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因此,后者是部门规章规定的概念。

 3、前者适用于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而后者则主要适用于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也适用于非住宅商品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

 4、前者交纳的主体是业主;后者则又区分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纳主体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交纳主体有二,其一是售房单位,其二是购房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5、前者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后者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6、前者属于业主所有;后者则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具体区分为商品住房与公有住房出售两种情形,商品住房由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时售房单位提取的基金属于属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交纳的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授权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制定,而至今两部门没有制定具体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后者则是由建设部制定的,由具体收取、使用、管理的规定。 由此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不能得出"专项维修基金"就是"专项维修资金"的结论。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费用高?这座城市宣布:可提取公积金

是否该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成为业主们激烈讨论的话题。

业主意见不统一、低层住户不同意、费用分摊比例难以协调...

这些因素时常阻挡着老旧小区改造的步伐。而加装电梯高昂的初始费用,也成为业主们下决心安装时最大的障碍。

对于资金问题,多地探索各种解决方式,有的地方拟为加装电梯提供财政补贴、和公积金支持,有的城市提出付费使用的租赁模式。

而据新华社9月2日报道,记者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鼓励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既有住宅业主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的费用”的惠民政策已正式落地。

银川业主可提公积金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一般通过业主自筹、奖励补贴和社会资本投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据新华社记者了解,银川市允许业主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小区加装电梯时个人需分摊的费用。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进一步明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要求,并已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的住宅小区,业主及其配偶若没有住房公积金,且当年未办理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符合条件的业主在提取公积金时,除携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外,还应提供加装电梯安装合同、意向承诺书、资金分配方案及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

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在加装电梯载明日期的3年内只能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加装电梯应分摊的费用总额。

多地探索不同模式

每经小编注意到,除银川外,成都、杭州等多个城市也已经通过或正在征求意见,拟允许业主提取公积金作为加装电梯的经费。

而除了公积金之外,全国各地也有很多城市在探索其他的解决模式,例如沈阳、厦门等地对加装电梯实施财政补贴;深圳、南京等地出台细则,简化电梯加装审批手续;北京等地则引入社会资本,取代业主自筹自建模式,变成业主付费使用的“租赁模式”。

早在2017年,北京、广州等大城市的一些老小区就完成了加装电梯。

在北京北下关街道柳北社区北下关大柳树5号院,加装电梯的24万元费用由国家补贴,住户交租金,电梯公司负责改建安装以及后期维护,居民们按照一定比例付费使用。高层多付费,低层少付费,一层不收费,避免了居民们一次性购买电梯的巨额费用;在广州,业主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并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而在厦门,对于老小区加装电梯,承担50%的费用。

在北京市海淀区,一些老旧小区探索电梯租赁模式,业主自愿、企业出资、免费安装、有偿使用。业主按月缴纳费用,平均每月每户收费200元左右,加上电梯广告收入,将有效减轻业主负担。

而针对加装电梯业主意见难统一的问题,济南市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议事制度,为解决业主之间对加装电梯的意见分歧创造条件。

电梯行业迎来发展空间

远大智能董事会秘书谢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访时表示,在其调研中发现,仅沈阳市加装电梯的市场潜在需求就在2万台左右,按一台电梯50万-60万元的价格,市场规模非常可观。

申港证券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住建部曾于今年5月份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全国待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7万个,涉及居民户约4200万户,对应建筑面积约40亿平方米。基于每2000平方米配置一部电梯测算,国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理论需求量为200万台。此外,目前我国电梯保有量达628万台,其中梯龄在20年以上约26万台。据申港证券测算,预计2019年电梯总需求中来自更新替换的需求约3.02万台。随着更新需求数量的逐年攀升,未来更新替代占比将稳健提升,至2030年,需求量将达到25万台左右。

“目前来看,资金问题有可能成为工作的难点和堵点。改造成本中,除去补贴的资金,其余的部分还需要居民自己埋单。以六层的旧楼改造为例,不算施工成本,仅电梯造价就需要50万-60万元,按沈阳目前的补贴标准16万元计算,剩余部分需要居民自行分摊。”

加装电梯存三大难题

对很多业主来说,旧楼加装电梯的需求可谓非常强烈。但在现实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还需要面对几道难关,因此在很多地方加装电梯的工作推进缓慢。

一是申报审批难。一些城市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此前苏州一些小区居民和物业公司找到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没有部门受理,因此无法申报。苏州有的小区私下安装电梯,因未完成审批流程等因素,被市场监管部门拆除相关部件暂时停用。

武汉市特检所原副所长、电梯专家黄祖辉介绍,电梯加装涉及住建、规划、消防、城管等诸多部门,各地制定加装电梯规范政策时,需统筹考虑加装电梯技术标准制定、牵头责任部门、财政补贴标准等,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面对迫切的民生需求应加快政策配套。”他说。

二是资金筹集难。新华网记者在南京、武汉等地访发现,包括购、施工建设等成本在内,老旧小区加装一部电梯的普遍报价在40万至60万元。尽管多地已出台财政补贴政策,但仍需居民承担大部分费用。很多老旧小区居民都是退休老人,收入不高,一次性支出数万元颇有压力。

此外,管线迁移等公共服务收费偏高,也是造成电梯加装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三是业主诉求协调难。根据物权法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北京、广州、南京多地在审批中,都要求加装电梯单元三分之二及以上业主同意。然而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一户反对全楼搁置的情况。

省直房改如何解决住房标准不够的历史遗留问题

 19年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共有640余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省属高校、中央驻济单位参加了房改,解决了15万多户干部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集中,部分干部职工反应强烈。对此,省委、省高度重视,去年就把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成立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今年又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标准,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经过全力推进,目前,省直房改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房改过程中,部分部门、单位在住房分配、调整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违规分配住房、部分人员超规定面积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处理起来相当棘手。按照相关政策,对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出售时的房改评估市场价补交房价款。目前,省直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处理工作结束,进入后期补交款收尾阶段。   

省机关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理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申报、受理、出售工作于去年6月结束,省机关事务局共对417个省直单位报送的2818户进行了联网审核,为符合条件的2472户职工通过加价补交超标售房款的方式办理售房手续。目前还有189户购房人员没有交纳购房款,影响了房产证办理进度。   

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加快补交款工作进度,共补交房款4.13亿元。对于仍未补交房款的人员,近日,省办公厅又下发通知,规定交款的最后时限为9月1日,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按银行还款逾期有关规定收取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办理补交款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相关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对清退住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和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移交省监察厅办理。

针对省直住宅维修难问题,至2014年4月,省直530余家单位的11.7万余套房改房共计3.7亿余元的维修资金,全部移交济南市房管局管理,解决了省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长期闲置,危旧房屋维修不便的问题。年初,我省又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细致的规定。济南市住房管理部门也针对省直住宅的特殊性,制定了多个具体操作办法,方便省直职工利用好维修资金。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对19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有房与否,均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已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扣除应缴纳房款后剩余部分,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在单位房改结束前暂作挂账处理,但由于多数单位至今仍未结束房改,职工补偿挂账资金一直难以兑现,

广大职工特别是一些老职工对此反应强烈。省直有关部门对588个单位申报的28750户职工资料进行了联网审核,审核通过22862户送交省财政厅,为其兑现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共兑现资金3亿余元。

去年,省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处理好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工作。截至今年3月,面上工作已经完成,共受理279个单位的兑现申请,经联网审核有18455人符合兑现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兑现了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对个别购房价格市场化程度难以界定的单位建购住房,我省确定待集中鉴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便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住房补偿。目前,省财政厅正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审。

记者了解到,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区房产证全部办结。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小区建成于2002年,但受土地查封、开发商经济法律纠纷等影响,该小区2000多户的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群众意见很大。经过一年多辛苦、细致的工作,小区59幢楼2249户中符合条件的省直干部职工全部办结了房产证。

部分省直单位干部职工表示,省委、省破解了十几年没有破解的难题,践行了“三严三实”要求,体现了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也体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依法行政的担当。 

另外,记者还从省办公厅获悉,房改后部分省直单位新建购职工住房的清理整顿也正在推进。我省将严格坚持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不动摇。对利用部门行力和公共购买低价商品房,包括动用公共资金、额外要求降价优惠、修改规划、提高容积率、欠缴税费等等,均要求其要根据审计结果补缴相应价款。对已作出“交旧房,换新房”承诺的干部职工,要求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省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承诺。

目前,省审计厅已对第一批48个省直单位建购的职工住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正对第二批93个省直单位进行审计调查。省委、省要求,在上述问题的整改过程中,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和党的纪律,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必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清理不留死角,彻底切掉“烂尾”,消除“破窗效应”。省级

济南一可以在哪里交维修基金

手机可以交。按照《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个人手机银行交存。登录个人手机银行中的“悦享生活”板块中——在“更多”里选择“住房维修资金”,在“济南住房维修资金代收”项目下输入《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上的申请编号(18位数字),根据提示即可完成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网上交存成功后一个月内,可持《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到建行开办维修资金交存服务的网点打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具体交存网点可参见《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中所列网点。

济南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啥 物业收费服务能否同涨

2012年7月,济南出台《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物业等级收费标准,其中高层和小高层最低一星级物业费为1.05元/月·平方米,最高五星级为2.15元/月·平方米。新的收费标准一出,即引来物业公司、业主等人的担忧。一方面,新规定的物业费比之前收取的普遍要高,物业公司担心业主拒交;另一方面,业主则忧心服务能不能跟着物业费一起涨。

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价综发201118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取包干制的实行指导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同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因素定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停车服务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各县(市)、长清区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内容: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成本等相关资料分别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适当降低,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6-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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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在济南工作的职工都会由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买房、租房、建造房屋等情形,它使职工买房的经济压力得以缓解。所以,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得到了济南地区群众的广泛关注,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政策内容。

一、济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新政策一:提高公积金额度

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限额提高到70万元,其中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提高到60万元;一人缴存公积金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限额提高到40万元,其中在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四县市提高到35万元。

新政策二:提高公积金月还款测算占比系数

济南公积金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提高到60%。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公积金可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公式二: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可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近6个月平均数)×12×年限× 60% ×本人缴存时间系数。

新政策三: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

2016年3月7日起,缴纳住宅维修资金且无公积金余额的职工及配偶,可凭有效凭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宅维修资金的费用。职工持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办理提取业务即可。

二、济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

1、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是一定的,每个人的缴纳比例都可能不同。但必须高于工资的5%,低于12%。

2、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同时还扩大了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职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凭借有效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纳比例单位与个人应该相同。

济南买房条件最新政策

济南买房最新政策如下:

济南市户籍家庭:1、限购2套住房。

2、购买首套住房商业最低首付比例30%。

3、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比例60%。其中商业按揭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公积金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4、家庭用于购房的公积金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60万元,个人公积金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5、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家庭发放公积金。取消凭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非济南市户籍家庭:

1、限购1套住房。

2、且要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市区及三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3、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首付比例提高至60%,商业按揭最长年限缩短至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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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济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市各部门:

《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实施、利用迷信活动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损毁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十六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所有的房屋、车位等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由业主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由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于人为原因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制度,按照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养护,并做好记录。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和自动消防设施,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并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依法承担维修、更新责任。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第五十一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一次存。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存入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五十二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相关业主表决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危及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可以按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漏雨、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的;

 (二)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按应急维修程序支取维修资金的,待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

 第五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续交或者补交。业主未续交、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关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维修责任。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共用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确定。

 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车库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五条 因规划建设车库不足,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通行。

 利用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十六条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

 第五十七条 未确定停车位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执行公务以及临时停车除外。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使用、分配、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住房保障管理、城管执法、公安、质监、市政公用、物价、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电话,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投诉:

 (一)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二)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三)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

 (六)套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下列途径投诉: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至(七)项的,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二)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维修的,向城乡建设部门投诉;

 (三)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损毁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投诉;

 (四)、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的,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向公安机关投诉;

 (五)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向质监部门投诉;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向物价部门投诉;

 (七)供水、供暖、供气专业经营单位未依法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维修养护责任的,向市政公用部门投诉;

 (八)电力专业经营单位未依法承担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投诉。

 第六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的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负责召集由住房保障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

 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衔接和配合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卫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

 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并作为企业业绩评价的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制定、完善行业服务标准,推进标准化服务,促进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注册物业管理师等相关专业服务人员的执业名册,向公众提供查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或者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该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拒绝办理交接的,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开放式旧住宅区,由县(市)、区人民的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进行改造整治。

 改造整治完成后,符合专业化管理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施行的《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的令第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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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的试行意见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的通知

济房政字〔2003〕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各业主大会:

院第379号令颁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这一法规的颁布施行,对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动《物业管理条例》在我市的贯彻落实,现将制定的《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实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对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建立业主大会制度,健全业主自治自律机制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1、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范围划定。其中分期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项目,共用设施设备可以区分开来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分期红线范围及物业规模、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相关因素确定。

2、已建成的旧的住宅区由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房屋管理的现状及业主自治管理需求等因素确定。

(三)首届业主大会的筹备与召开

1、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部分业主、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不及时履行筹备义务的,经物业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可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成筹备组,并向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发出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邀请,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无答复的,视为其放弃履行参加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权利和义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邀请居民委员会参加。

物业区域业主人数较多的,筹备组应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2、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

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区域需要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或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部分业主组成筹备组,组织成立首届业主大会。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计一票。

(五)业主大会的备案及变更备案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等材料,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凡符合《条例》及《业主大会章程》规定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印章。

(六)业主自治自律机制

业主必须按《条例》及《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应当按照《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业主大会会议的召集,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有关决定的实施,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基金。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业主大会

《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分别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规范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将《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全面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有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经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1)项目规划总平面图;(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市房产管理局监督下,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市房产管理局或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现场答辩和企业资质、业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标。

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情况和企业业绩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企业信用档案记载为准。

5、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招标投标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出具备案证明。

6、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7、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

(二)物业销售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预售)房屋前,应参照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房屋时,向购房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证明,并予以说明。

3、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应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并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缴存维修基金协议,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交付使用期限和有关权益、责任;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及物业区域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的60日之内,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义务的承诺。

(三)物业的验收移交和物业管理用房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开发建设物业,物业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承接物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一是查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承诺是否落实,明确配套基础设施管理维修责任和产权归属;二是查验房屋共用部位的建设质量。对查验中发现的房屋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等问题,及时书面告知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大会用房,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无偿提供给业主大会,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按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配置;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大会用房按不低于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置。

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是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

三、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

(一)物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

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和再教育,并取得从业上岗证书。

(二)物业服务合同

1、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应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并到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维修基金帐目代管服务和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目前尚未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2、水、电、暖、气等费用收取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水、电等公共配套设施验收移交手续的,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四)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收费等内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服务行为的检查,对业主的投诉必须做到有落实,有反馈。

四、明确物业管理维修责任,建立维修基金制度

(一)物业管理维修责任

业主应遵守《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属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义务。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应依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维修管理职责。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印发后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人,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印发之前购买的商品住宅,业主可按购房总价款3%的比例缴存维修基金,也可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交维修资金。

2、购房人一次性缴存的维修基金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房屋时代收,并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业主按年度缴交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管理。

3、本《试行意见》印发前,已按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代收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或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于2003年12月10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维修资金存入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济南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规定》规范管理,逾期不存入专户的,将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4、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和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