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特币暴涨的逻辑在哪里?

2.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3.如何看待《财经郎眼》中郎咸平对于比特币的观点?

4.比特币暴涨是不是说明它是避险货币?

5.金价和什么有关

比特币暴涨的逻辑在哪里?

黄金和比特币价格_比特币价格和金价的关系

比特币暴涨的逻辑就是:比特币是个很好的投机品,非常适合炒作价格。

比特币不可能成为货币,这个知乎上说的已经够多了。因为比特币具有天然的通缩性。因为总量一定。如果比特币成为货币了,全世界都用比特币进行交易。那么我持有1比特币,那么就永远占有这个世界财务的2100万分之一,包括以前的,现在的,和未来的。这比资本主义的剥削更加厉害。那么比特币就永远升值,既然是永远增值,那么就肯定不会卖出。那么就跟货币的流通属性是完全相反的。这就可以说明比特币是永远不可能成为货币的。

但是很多人说比特币是和货币实验,确实比特币是可以看成一个货币实验,也就是把货币里面的国家属性给剔除了,也就是去中心化。成为了金或者银这样的硬通货。这确实是这个货币实验的一部分。

但是比特币还是不可能成为货币,这个货币实验,部分是成功的。那么比特币既然不是货币那么比特币是什么呢?

比特币是商品吗?也就是比特币具有使用价值吗?比特币并不存在很高的使用价值。不是没有使用价值,是没有很高的使用价值。你收藏,或者拿来做投机,都是可以的。

这里说比特币的投机性。比特币是个完美的投机品。总量有限,高度控盘,知名度高(也就是能吸引大量人来),天生的通缩性等等。

比特币的暴涨就是这样的投机性带来的。比特币不产生收益,持有比特币的人的收益,来自于卖出比特币,而买的人,是用自己的钱来买。简单来说,就是先进入的人,赚后进入的人的钱。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还是次贷危机和期间的美国,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如何看待《财经郎眼》中郎咸平对于比特币的观点?

作为比特币玩家,看了这一期的财经郎眼,感觉有必要纠正郎教授一些并不专业的比特币知识:

1.比特币的分配机制:

比特币的挖矿分配机制,不是10000个人(也就是矿工)中的50个人分50个比特币,而是10000个人中只有1个人能拿到50个比特币。

听上去不公平,但是矿池的存在相当于矿工组团挖比特币,如10000个人组成一个团队,这10000个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拿到了50个比特币,根据团队协议,大家根据贡献均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贡献多的所得大于0.005个币,贡献少的所得小于0.005个币,而只要有贡献,再烂的电脑都有所得(入不敷出而已),形成了相对公平的分配机制。

2.比特币是不是货币

比特币英文名BITCOIN,从来未声称自己是货币,而是类似于硬币的支付系统或记账单位,现在讨论比特币是不是货币其实没有意义,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而比特币的发展还在实践过程中,还远从商品中分离出来,成为固定的一般等价物,如果在固定的实验过程中失败了,比特币就不是货币;如果成功了,比特币才会是历史上替代法币的货币。可喜的是,实验到目前阶段来说,是有走向成功的趋势的。

3.比特币的内在价值

节目中比特币中国的CEO无法回答比特币的内在价值,而是用了一个模棱两可的价格来反驳,甚至恼怒地反问给你100个比特币你要不要,被郞教授击溃。佩服郎教授的睿智,却也遗憾郞教授没有相关的计算机知识,没有读懂比特币的内在价值。

回到正题,比特币的内在价值是什么。

比特币本身毫无价值。它只是一串代码,一个用来记账的数字,没有价值,却价格高得离谱。

真正有价值的是比特币的协议!而这份协议却是全网公开的。

打个比方,就像互联网的域名是有价格的,好的域名还很贵,但是域名只是一串字符,没有什么价值,而整个互联网是任意使用的,全球的上网都使用着完全相同的互联网协议,在协议之上才可以有大量的域名。但互联网的协议却成为人类信息社会的基石,协议之上才衍生了众多高价格的服务。

很神奇吧,有价值的没有价格,超高价格的却没有价值。

用一句话解释比特币协议的价值:将人与人之间支付的诚实性,托付给了数学,由全网来监督。

你可以不相信和你交易的人,他可能会骗你,但是你可以相信1+1永远等于2。

表现在比特币上也就拥有了去中心化、总量恒定、无法、手续简化等法币所没有的特点。

4.比特币的接盘问题

节目多次说到比特币是比谁更傻,谁做最后一个接盘的游戏。

最初发明比特币的时候,我不知道是不是为了换取大家的财富,但是比特币发展至今天,用法币换取比特币的人确实都是为了赢得更多的财富。前期拥有比特币的人,挣得后期进场的人。现在进场的人,也是为了赚未来进场的人的钱。我们想象一下,最后一棒进场的人,拥有了比特币,没有了下家,它也赚不到钱了,而且比特币的发展也已经像我前面讲的大家都了解比特币的特性了,但这个时候比特币拥有者们有什么选择呢?

a.防通胀继续持有——比特币价格稳定在高位(因为没有人接手)

b.逛抛比特币——比特币价格下跌

c.去和接受比特币的商家兑换商品——比特币的货币实现

针对这三种情况,我们再思考一下。

a.价格稳定在高位,说明没有大规模抛售,比特币价格稳定,无通货膨胀现象,财富不被隐性掠夺,成为适合作为货币的一般等价物。法币因为在贬值会被逐渐抛弃,比特币完全胜利。

b.逛抛,价格暴跌,在暴跌中,会有无数人等着抄底,因为大家都已经知道比特币的协议是抗通胀的,相比法币来说是保值的,所以前期没来得及在低位买币的人会来继续抄底比特币,直到比特币跌到底,抄底的人会一拥而上,最终使比特币成为价格更高的商品,成为新的比特币最后一棒接力者。而这个答案,也与我们之前最后一棒进场的人设违背。

c.比特币作为法币的补充,充当了一般等价物。

综上所述,比特币如果有可能正常发展下去,会在涨跌之间,经历成为法币补充的过程,再取代法币,成为货币。当然,这是一个极其漫长和艰难的过程,也有可能失败。

5.中国大妈炒比特币

中国大妈的概念,特指2013年金价大跌期间疯狂抢购黄金的一群中国散户,因为在中国,黄金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大妈们,她们一有资金实力,二没有相关知识经验,三有勇气做疯狂投资,因为有了这一称谓。

而比特币的暴涨暴跌期间,也流传出了中国大妈炒比特币这一概念。

比特币的玩家,有过大量的统计,93.6%是男性,且为20-40岁,且本科以上学历为绝大多数。当然,其中相当部分人,也是一有资金实力,二没有比特币相关知识经验,三有勇气做疯狂投资,如果拥有这部分特质的人被称为中国大妈,那他们确实也是,是个冷笑话。

按照这个概念,节目里与郎教授争论的比特币中国CEO,也属于中国大妈的群体吧。

比特币暴涨是不是说明它是避险货币?

比特币的避险功能

俗话说“盛世古董,乱世黄金”,黄金是传统的避险资产,但黄金的拥有和存储成本太高,特别是在乱世保存黄金是个高危险的任务,即使是也会毫不犹豫地拉下脸来抢你的黄金。②1948年8月国民崩溃前禁止私人持有黄金白银,并以金圆券在3个月内强制兑换了166.3万两黄金(维基百科词条:金圆券)。

建国后1951年的《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黄金交易,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民间黄金基本被收购收缴,直到1983年《金银管理条例》才允许私人持有交易黄金。

③即使是民选国家也有强制收缴黄金的黑历史。1933年经济危机中,罗斯福以拯救金融危机和防止美国黄金向欧洲流失的名义,提出了停止黄金的兑换和出口的《紧急银行法案》,并于3月9日获国会参众两院的通过。4月5日罗斯福进一步在6102号行政命令中以20.67美元/盎司的价格强制收缴民众黄金,私藏黄金者将被重判最高10年监禁和10万美元罚金。

甚至连瑞士银行Uebersee FINANZ-Korporation委托美国公司保管的黄金都被强制收缴。1934年的1月30日,美国又通过了《黄金储备法案》,金价重新定为35美元1盎司,但美国人民无权兑换黄金。美国人刚刚上缴黄金换了美元,就被“罗斯福新政”洗劫了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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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价和什么有关

金价主要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

一是供给方面因素,包括地上的黄金存量、年供求量、黄金生产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变动状况 以及新的金矿开成本等因素;

二是需求因素,包括黄金实际需求量(首饰业、工业等)的变化、保值的需要、投机性需求等因素;

同时还受到其他一些间接因素的影响,比如美元汇率影响、各国的货币政策与国际黄金价格密切相关、通货膨胀对金价的影响等等。

扩展资料:

美联储加息和黄金关系:

美联储加息对黄金是利空的,因为美联储加息意味着美国经济强劲,会让全球的钱大量流入美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投资美国市场,导致美元上涨,一些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商品、贵金属、外汇市场都会下跌。

美联储全称为美国联邦储备系统,是美国制定货币政策的机构,和我国的央行一样,职责都是维持地区合理通胀水平,稳定金融市场,即在通货膨胀时,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比如加息,而在通货紧缩时,取宽松的货币政策,比如降息。

黄金理财购买:

目前,在我国常见的几种黄金理财方式有:

买黄金股票或期货:在A股市场中,以黄金等贵金属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有很多,投资者购买这些股票需要开立一个股票账户,有股票账户后就能直接购买相关个股;购买黄金期货需要期货账户,不适合新手。

买黄金基金:黄金基金可以在场内购买黄金ETF基金,需要一个股票账户;也可以在场外购买黄金ETF联接基金,如在银行、券商、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购买。这些基金都是根据金价走势计算收益的,金价上下浮动,黄金基金的收益也会跟随浮动。

买纸黄金:纸黄金是继黄金贵金属后的投资新品种,投资者需要到银行,纸黄金取的是24小时不间断交易,T+0的交割方式。

买实物黄金:银行可以投资金条、金币;还可以去金店购买黄金类饰品,一样有增值保值的功能。

黄金理财产品的特点:

黄金理财产品有黄金基金、纸黄金、黄金期货等等,不同的产品之间,其特点有所不同。

纸黄金的特点:

1、纸黄金为记账式黄金,不仅为投资人省去了存储成本,也为投资人的变现提供了便利。

2、与国际金价挂钩,取24小时不间断交易模式。

3、纸黄金提供了美元金和人民币金两种交易模式,为外币和人民币的理财都提供了相应的机会。

黄金基金的特点:

1、其净值一天只公布一次。

2、T日15:00之前买入,T+1日确认份额,份额确认之后,可以查看盈亏情况,15点后买入顺延一个交易日。

3、一些黄金etf 基金,可以进行T+0交易。

黄金期货特点:

1、实行T+0交易方式,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

2、取保证金制度,其杠杆性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