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年了,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究竟要不要起诉他?

2.亲生父母可以和未成年人断绝关系吗?

3.改监护人起诉需多少钱才能更改?

四年了,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究竟要不要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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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是可以要走法律程序起诉的,但是也要视情况而定,毕竟也是夫妻一场,所以还是要看情谊的,如果说前夫只是逃避孩子的抚养费,而且多年只是自己一个人抚养孩子,前夫没有尽作为父亲的责任,那么就很有必要起诉了,但是如果前夫的确有困难,那么也可以酌情理解。

1,前夫如果是一味地逃避责任,那么起诉是必须的。

对于孩子而言,父母双方的陪伴是必须的,尤其是对于离婚再婚的二次重建家庭而言,对孩子的心灵成长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所以关注孩子的成长,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双方都必须要承担的,无论哪一方都是不应该逃避的,如果孩子的父亲一味地逃避责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是完全支持通过法律渠道起诉赔偿的。

2,前夫如果真的确实有难处,那么也确实可以理解协调。

虽然婚姻是失败的,但是孩子是无辜的,如果父亲确实尽了父亲应该尽的义务,那么也确实履行了父亲一方的义务,如果是确实因为生活原因,父亲没有能力去照顾孩子的,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也确实可以理解,毕竟也曾夫妻一场,父母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而已,所以也可以完全理解。

不管怎么说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任何一方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都是不应该逃避的,而且关注下一代成长,是父母双方共同的责任,因此前夫在没有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都是说不过去的

亲生父母可以和未成年人断绝关系吗?

亲生父母可以和未成年人断绝关系吗? 不可以;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 抚养 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 民法典 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 赡养 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因为“断绝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是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 要求对方支付 抚养费 或 赡养费 。 与继母断绝关系就可以不赡养她了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继子女是否应对继母尽赡养义务需以继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过抚养教育为前提。如继母没有抚养教育过继子女,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母的法律义务;反之则有赡养义务。 形成抚养关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法院的调解协议或或判决解除。 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解除。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 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在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父或继母有权要求继子女补偿在共同生活期间或在抚养期间所支出的抚育费。在继父或继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时,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应负担继父母的生活费或补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是永远都不可能断的,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就是孩子的第一 监护人 ,必须要很好的保障孩子的合法利益要履行当父母的责任,所以,作为父母一定要好了的对待自己的孩子,抚养他们长大。

改监护人起诉需多少钱才能更改?

改 监护人 起诉需多少钱才能更改? (一)50元至100元,具体数额由当地法院决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名誉权,不另行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名称权5%交纳。 离婚 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 财产分割 ,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涉及损害赔偿, 赔偿金 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侵害姓名权,肖像权,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超过10万元的部分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 抚养 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 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如果您起诉变更 孩子抚养权 的话,可以到孩子住所地法院起诉。 对于起诉费用,法院会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告知。监护人没有履行监护的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资格监护的人有权利向法院起诉,按照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更改的费用不是重点,更多的事让被监护人能够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