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津区农村养老险怎么办理

2.请问办理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养老保险流程

3.江津公证处收费标准

4.我想问一下如果六十岁后把养老保险(重庆农村)所缴的钱领完后就只能领80块钱的基本养老金吗?谢谢!

江津2020个人社保缴费标准_江津养老金价格如何

如果你说的是其他诸如什么人寿啊,新华之类的保险我不知道具体情况,但是如果你想要买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话,我到可以说说。还有就是你也没有说明你和户口和你爸的是否在一起,大致的情况我就从那个区政府网上给你先找点信息,具体的你在仔细看看,我给你参考网址。

另外,我想提醒的一点就是一般这种政策性的东西在政府网站上都能找到的,你想了解这方面的东西的话,第一反应应该就是上政府网上查阅相关专题和信息,因为毕竟这个知道平台上的回答是良莠不齐,并且也不是很全面,要真正了解专业的东西还得到专业的网站,个人拙见,忘见谅。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起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均应按年申报。

(2)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之月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2009年试点区县老年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下同),有条件且自愿缴费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个月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进行一次性趸缴申报。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2月28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直接缴费或由委托银行在参保人员开设的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等形式。

(二)集体补助

村集体对当年已缴费的正常参保人员给予的缴费补助可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村集体给予缴费补助时,应向参保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缴费补助申报,并提交经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的补助对象、标准及办法。

村集体补助资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并从资金到账之月起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实行不缴不补原则。政府补贴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时间为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账之月。

正常参保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老年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待遇给付

(一)基本养老金的按月领取条件及支付时间如下:

1.老年参保人员

(1)选择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在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当年参保并在当年内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跨年后参保或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不缴费的老年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同《户口簿》子女确定,下同)在开展试点当年内已参保缴费的,从开展试点之月(2009年试点的区县,在2009年7月至8月年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在试点当年之后参保缴费的,从子女参保缴费之年的1月起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

2.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1)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的人员,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自愿选择按达龄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的,按规定完清一次性补足费用后,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愿意补足到15年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2)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但之后有间断的或未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但年满60周岁前已参保缴费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执行一次性补足到15年政策,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与基础养老金合并从本人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发给。

3.开展试点之月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户籍地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产生利息,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确定的个人账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正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记入金额×本年记账利率×1/12 ×(12-n+1)(n为本年度资金到账月份,且1≤n≤12)。当年有集体补助且集体补助到账月份与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时间不一致的,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及财政补贴按照本年度记入金额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账月份分别产生利息。

领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积数=∑〔m月份支付额×(12-m+1)〕(m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正常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前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应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的余额按规定进行一次性退还处理。计算公式为:

退还金额=个人账户余额×(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缴费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集体补助本息)÷首次领取待遇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江津区农村养老险怎么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省人社部门直接确定每年缴费标准的,既没有缴费基数,也不存在缴费比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月领取标准=(个人一生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70元,其中70元是国家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有的省提高。

请问办理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条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养老保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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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在很多地方试点实行农村养老保险改革。去问一下当地是不是试点。

我们这是年满60岁,每个月可以领取一百多块钱的养老金。

江津公证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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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规定略有不同,请参考: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保险局办事指南之四

《城镇居民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条件:具有江津区城镇居民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

三、参保时间: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2014年1月1日起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往前补缴。

四、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五、所需资料: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江津区邮政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六、个人缴费标准:个人参保人员根据本人条件,可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七、养老保险费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邮政银行代扣缴纳。参保人月底前将下月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到办理时提供的邮政银行账户上,邮政银行于月底扣款,参保人次月5日后可到邮政银行凭存折查询打印缴费情况(为避免跨年时,因社平工资增长缴费标准增加后,本人邮政帐户上出现余额不足导致缴费不成功的问题,建议:在每年初往邮政帐户上多预存一个月的当期养老保险费)。

八、参保办理

1.办理地点: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的镇(街)社保所办理。

2.办理流程

①参保人员持参保资料到镇(街)社保所申报,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申报协议》;

②社保所按规定初审、复审;

③镇(街)社保所业务窗口系统处理。

九、办理时间:每月1—20日(节假日除外)

我想问一下如果六十岁后把养老保险(重庆农村)所缴的钱领完后就只能领80块钱的基本养老金吗?谢谢!

收费标准如下: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3、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看情况 !!!

独生子女的话要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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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重庆市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区、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江津虽然还不在试点范围内,2012年底前应该能够进入试点。到那时,你外公就可以享受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了。具体政策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四、老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参保方式

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二)养老待遇的组成

1.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2.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0周岁时)符合条件的,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二是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三)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 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