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价由谁定

2.汽油涨价的时候跟国际接轨,落价的时候为什么不跟国际接轨?

3.油价什么时间调整一次?

4.近期油价调整时间

5.发改委调整油价是否为部门规章?

6.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油价由谁定

哪个部门管油价的_油价谁控制

首先:每个国家的油价是根据国际油价由本国控制制定,前提是受国际油价影响,美国纳斯达克指数并不能反应实际的油价,也就是说美国的油价也是由本国干预的!这和战略石油储备有关!如果短时期内石油价格过高国家会动用战略储备稳定油价。

其次,韩国的工人即使罢工也要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做出决策,而不会说你罢工我就调低,如果那样的话,国家岂不是乱套了啊!

最后,罢工只是一种形势,可能会考虑这方面的因素!韩国和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同,所以表达方式不一样。

汽油涨价的时候跟国际接轨,落价的时候为什么不跟国际接轨?

目前,国际油价每桶早已跌破70美元,但国内成品油价却稳起“十点半不偷。”

记得在国内燃油涨价的时候,相关部门口口声声说这是根据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所作出的必要选择,在当时背景情况下,这一说法仔细想想也在情理之中,人们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国际油价一跌再跌,国内却迟迟不见下调动静。每次加油时问起此事,工作人员都会说:“要降价又不是石油公司说了算......”

那么,燃油价格涨与跌是哪个部门说了算呢?是物价部门?还是发改委?

听一位中石油工作人员说,“目前我国的成品油价低于世界各国50%,大家都还在喊贵?”如果这位中石油工作人员不了解我国与他国的实际情况,我不怪他无知。

我国的情况与国外情况不同,国外没有养路费、过路过桥费、车船使用费、高速公路使用等费用,而我国是把这几项费用分开收的,国外却是加在燃油里面,人称:“燃油税”。如果我国也同国外一样把所有的费用加在燃油里面,恐怕要高出国外6至7倍(据说有网友已经算过这笔账了,本人就不再赘述)。

我国在燃油税方面已经筹备了多年,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实施,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改为燃油税,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所涉及的事情、部门之多,之复杂,并不像有些人说的说改就能改,油改税不是轻易就可以实现的。

既然我们天天都在说要与国际接轨,走向世界,现在国际油价早已跌破70美元/桶,此事为什么不与国际接轨?相关部门就没有研究过成品油降价?当然,掌握成品油涨与降的人是不用自己掏钱加油的,所以在降价问题上显得尤其迟钝......

油价什么时间调整一次?

油价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调整一次。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扩展资料: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

中国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近期油价调整时间

发改委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油价,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

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网——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调整油价是否为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家各部门发布的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法律的组成部分。

调整油价并不是部门规章,而是发改委对下属部门的通知,这种通知是临时性的,并不具备规章的长期性,因为这个通知在下个通知到达后即失去效力,被下个通知所替换。并不是法律的组成部分。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时,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汽油、柴油的销售数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风险准备金。汽油、柴油销售数量是指缴纳义务人于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实际销售数量。 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按照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 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计算核定,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每次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书面告知征收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缴纳地点为缴纳义务人注册登记地。

法律依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征收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关要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对逃避缴纳、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等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入库。

征收机关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风险准备金收入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