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金价值表啥意思_保价金是什么
1.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
2.泰康人寿现金价值金额表是什么意思
3.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c款现金价值表是啥子意思
4.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5.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6.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分红险种是根据你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红,现金价值高,那你分的就多。
保单的现金价值作用
1退保返还资金:退保时能退多少钱,根据对应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可以知道。如果有保单、保费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申请保单:当大家遇到资金紧张时,可以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向机构申请保单。一般最高限额是现金价值的80%,像寿险、年金险、养老保险这类现金价值较高的险种,除了财富传承、避税避债的作用外,还可以很好的实现保单的功能。
3了解多久能保本:现金价值通过时间的累积可以超越所交的保费。一般终身寿险、养老保险属于长期缴费的保险,初期的现金价值较低。保单生效的时间越长,现金价值也就越高。
4垫付保费:当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支付保费,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自动垫付,用保单已经生成的现金价值进行保费支付,让保单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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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现金价值金额表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金额表是保险业分红保险常用术语,就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签约分红保险合同后每年所获得的保险价值列表。现金价值通常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解约时的实际价值,很多人也通俗的称其为“退保价值”。一份人寿保单生效后,对保险公司而言就产生了风险保障的成本。
人保寿险鑫利年金保险c款现金价值表是啥子意思
现金价值,就是退保金,一般在书中,都会注明“退保金”字样。
代理人,也必须就退保金及退保行为的实质意义,和客户说明。
现金价值表,就是客户以后每年退保时,具体的退保金额,表格可查。
当然,现金价值,还有另一个用途,就是保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什么意思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分红险种是根据你的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红,现金价值高,那你分的就多。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现金价值表是啥意思
保险合同里的现金价值只有以下两个作用:
1、在合同有效状态下,当需要保单时,是按此金额的。
2、当退保时,就是根据当年的现金价值来退,当年的现金价值是多少就可以退多少。
现金价值表就是按照保单年度列明的当年的现金价值。
举个例子:
每1000标准保费为标准——现金价值表
保险年度末 现金价值
2年度末 1795
3年度末 2882
4年度末 27
5年度末 3075
6年度末 3177
意思就是如果连续交费两年,每年一万,在两年度末的时候要退保、退的钱是17950元。当然17950元没有算扣减其他费用和增加的分红都是收入,实际退保后得到的钱还要加减上以上说的两项。
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现金价值我们也可以称之为退保金
现金价值=期交保费-初始费用-保障成本
期交保费:每期应缴纳的全额保费
初始费用:只有万能险在合同中有明确注明扣除初始费用的比例及扣除期间,其它保险并无说明
保障成本:即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保障风险所需成本费用。实际上,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任何产品,都有保障成本的扣除。
保险现金价值表是什么保单现金价值表写的是你在第X年,设不要保险了,可以退的钱。
保单上的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通俗讲的就是保险公司在你提出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给你的钱。但要注意的是,现金价值一般是指“年末”所以一定是要在年末的时候才能退还到那么多钱。
现金价值表是怎样看的, 现金价值表怎么看就是你的保险的保单上;上面写的每千元的现金价值2年度161,就是第二年你交1千可以退161 交两千的322你能明白吗!希望纳好评
现金价值表怎么算?
保险只谈现金价值,不谈本金和分红。保险发生合同责任,他才有现金价值和分红,不发生合同责任他只谈现金价值,而那个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上面就有现金价值表,多少年是多少钱,你看了就会明白的。那个钱远远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不管是取钱、退保,都是看那个现金价值表。保险业务员他们就没把保单的现金价值给你说明,说明之后客户看了就不买了,所以他们忽悠你保费交清就拿钱。保险若干年取钱都是亏损的,其实若干年就算拿到本金,你的本金的货币贬值也是亏损了很多。以后要记住!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更不能想用保险来赚钱。想理财赚钱或想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型保险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
保单现金价值表所谓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投保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
所以,通俗的说现金价值就是保单退保时,保险公司返还给你的退保金。
人寿保险中现金价值表是什么意思退保能退给你的钱
现金价值表如何算现金价值的概念
所谓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现金价值的扣除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编辑本段]现金价值的功能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一般具备保单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该份保险合同的70% 。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险费按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现金价值的退还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是什么意思
现金价值指的是保险的保单在某一时刻换算成现金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保单在这一时刻值多少钱。一般来说,保单生效的时间越长,现金价值累计越高。现金价值通常出现在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万能险、分红险等产品中,而短期意外险、短期寿险、健康险等保单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
我们不难发现,在购买保险后,保单前期的现金价值非常低,随后才会慢慢逐年增加。这是由于在前期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也是为了避免投保人过早退保带来风险。
另外,保险公司在计算现金价值时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现金价值的计算简而言之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已交保费保险公司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业务员佣金等等利息,具体的数字依照保险公司给出的明确现金价值表。如果投保人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就会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保险的现金价值需要依据保单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一般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面会有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表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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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 播报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在寿险当中,由于交费期一般比较长,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将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必然逐渐上升直到接近100%,这样的费率,不仅投保人难以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
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
扣除编辑 播报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功能编辑 播报
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现金价值有以下三种功能:
1、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保单。一般具备保单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全部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的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退还编辑 播报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计算编辑 播报
传统寿险的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如果一定要列出它的计算过程,那么可以简化地给出一个公式: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这笔钱保险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进行,以免妨碍投保人的权益实现;但另一方面也会把部分保费收入累计起来用于投资,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用于未来的赔付。
特点编辑 播报
保险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返还的金额。即: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佣金-保险保障成本。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能否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明确规定,加之理论界对此很少有研究,因此,实践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以操作。判断保险单现金价值是否能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关键看其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和其归属是否具有确定性。
保险单现金价值具备可执行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可见保险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具备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其次,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具有确定性,而不能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对该项财产享有抵押、转让等处分权能,故保险单现金价值在国外普遍被认做个人金融资产。我国保险合同中登记的投保人均为实名制,因此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所有人不仅是确定的,而且身份明确,从而为对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查询、查封、冻结提供了可操作的有利条件,使可执行性成为现实。由于长期的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因此,逐渐成为人们普遍选择的投资方式。如果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不予执行,不仅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且将促使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把其投资储蓄和股票的资金抽出而参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投资,从而不利于储蓄、股票等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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