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偿献血1000ML后,直系亲属用血是否可以全额报销?

2.献血补助补偿标准

3.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如需要用血的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4.无偿献血后,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5.没献血是不是就不能用医院的血啊!

无偿献血1000ML后,直系亲属用血是否可以全额报销?

个人用血互助金价格_用血互助金报销条件

按照规定,那840是可以报销的。而那个1760元就别想了。

血液中心只报销你用血的费用,至于互助金之类的东西,一律不管,在哪个地方都是这样规定的,算是一种用血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吧。而血站所说的,1000ml后,直系亲属免费用血,条件是你用血的地方只能是献血的所在地。异地用血的话,血站只给你报销用血费用。所以要献血,最好在常住地献,否则的话,那些承诺的优惠都是折扣的。

献血补助补偿标准

献血补助标准:

(1)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2)无偿献血提倡一次献血400毫升;参加捐献血小板一次,按献血800毫升计算;

(3)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五年后等量免费用血;

(4)献血者家庭成员指父母、子女和配偶五年内可享受献血量两倍免费用血;

(5)献血者和其家庭成员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我国献血法规定,提倡健康公民无偿献血,同时也对献血的条件和标准做了相应的要求。第一、年龄的要求,献血法规定只有年龄大于18周岁,小于55周岁的健康公民才能够献血,同时也补充规定,对于身体健康、献血愿望强烈的人群,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60周岁。第二、血压的要求,只有血压正常才能够献血。第三、体重的要求,献血法规定成年男性体重大于50kg,成年女性体重大于45kg的人才能够献血。第四、各种化验的要求,只有血常规化验正常、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阴性,同时丙肝抗体阴性、梅毒抗体阴性、艾滋病抗体阴性的人才能够献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献血者及直系亲属如需要用血的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献血者本人用血是免费的,直系亲属用血由地方规定,以北京市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北京市公民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下列公民需要用血的,持有关证件或者证明,由医疗机构直接供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三)配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持配偶、直系亲属的《公民无偿献血证》、本人和配偶、直系亲属的、户口簿。

扩展资料:

献血量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集血液。

无偿献血后,本人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1.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献血法》规定具体措施由省级单位制定)。广州的情况在下面。我先给你说一下别的。国家有条规定:18岁以下的公民实行半价用血( 不管是否有直系亲属无偿献血)。但是这个文件我找不到,是我儿子刚出生不久的时候因为贫血给他输血后知道的。

2.希望你的孩子早日康复!

3.下面是广州的政策: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令第5号)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第12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广宁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市人民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根据年度用血,负责制定年度献血工作目标,逐级下达执行。

各级人民的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组织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普及血液和献血科学知识,动员和组织辖区内各单位开展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的办公室(以下筒称献血办)负责献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献血、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年度用血;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制定血液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设置的初步审查和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批;监督管理血站的执业活动;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血、供血预案。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献血、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拟定和上报本辖区年度用血。

第六条 各级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共同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新闻宣传媒体应当根据的献血工作要求做好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献血工作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献血网点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价格、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的有关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献血工作,按时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包括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外地人员)参加献血。

第三章 献血和供血管理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负责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除依法设女的血站外,本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血、供血业务。

血站根据实际需要到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学校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流动血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告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血站血、供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的血、供血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禁止集未经身体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禁止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第十条 公民可以持本人的有效明,直接到血站或者血站设置的血点献血。

公民献血后,由血站发给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本规定第七条做好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工作。其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让(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任何单位威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

第四章 用血管理

第十四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以下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二百毫升以上者,本人可免交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上述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经检验其血液不合格的,本人用血可按献血量等量免交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按下列规定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件和(无偿献血证)办理;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的,凭无偿献血者的有效件和(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有效件及与无偿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办理。

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异地用血,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免交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由用血者凭前欺规定的证件、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用血证明和用血收费单据到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献血办与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定期结算。

第十七条 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实际用血量向献血办或者其委托的医疗机构缴纳用血互助金。

有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需要出示(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无偿献血证)的,本人应当依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的三倍计算。

第十八条 十八周岁以下、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件和本市户9簿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凭有效明、见义勇为人员凭公安机关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在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十九条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时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无偿献血证)或者所在单位的(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缴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条 用血互助金缴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单位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戊其配偶、直系亲属取得(无偿献血证)的,献血办应当退回缴纳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单位逾期未取得(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或者无单位的用血者本人残其配偶、直系亲属逾期未取得(无偿献血证)的,所缴纳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发展本市献血事业。

第二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献血办设专门帐户登记入帐,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献血办应当接受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必须遵守下列规范:

(一)使用本市依法设立的血站提供的血液,不得从外地调剂血液;

(二)储存、运输血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依照相关规定的项目,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用于临床;

(四)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五)不得从事血、供血业务或者自医疗用血;

(六)不得出售血液或者将单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七)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用血费用,不得任意加价。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的规范和标准,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和市红十字会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突发公共卫生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应急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和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由市人民和市红十字会按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一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

(二)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二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

(三)无偿献血累计达到三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

(四) 无偿献血累计达到四千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集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集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血站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借、出租、买卖、复制、转让(无偿献血证)或者(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没收该证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虚的明文件骗取用血优惠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井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献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均指由本市各级献血办颁发的《无偿献血证》和《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没献血是不是就不能用医院的血啊!

其实是直接用血啦,不是优先但是你没这个资格要贵一倍。其实还不如优先呢,不就是排下队嘛

另外很多人“辟谣”这个废除了

看了下上海胸科医院目前的用血须知。没献血的要付两倍的用血费用,不是一样的待遇哦

优先级:一等本市献血,六十周岁,外籍,沾点洋气的中国人也就是华侨

二等,献过血还没用过的外省人

三等,没献过血,献过血但是用过的外省人

四、医院输血科(血库)直接供血对象

1、本市公民无偿献血后未曾用血者,凭用血通知书、本人、无偿献血证书。

2、外省市公民1998年10月1日以后参加无偿献血后未曾用血者,凭用血通知书、本人、无偿献血证书。

3、六十岁以上的公民,凭用血通知书、本人。

4、外国公民、华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凭用血通知书、件。

五、用血互助金政策简介

公民未献血的,需要临床用血时,须交纳输血费用两倍的用血互助金,其家庭成员在七个月内在本市献血的,或治疗期间并未实际发生用血的,

到原收取互助金的区血液管理机构退还用血互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