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想了解自2000年到现在的石油股价涨幅情况

2.石油价格为何一涨再涨?

3.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我想了解自2000年到现在的石油股价涨幅情况

历次油价调整与零售价一览表_2003油价调整

由于美伊战云密布,加上委内瑞拉发生罢工,国际油价在元月21日一举创

出两年来新高,达到每桶31.21美元,二月原油期货合约同时飙升,一举突破

了每桶35美元的大关。而欧佩克前曾警告说,如果美国打响伊拉克战争而

伊拉克又放火烧毁其油田的话,国际原油价格可能会升至每桶100美元。

油价居高不下的原因,一是欧佩克增加的产量不足以填补委内瑞拉出口锐

减造成的供应缺口;二是市场担心美国对伊拉克发动战争将影响来自中东地区

的原油供应。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2月份油价就可能涨到每桶35美元或更高

,而一旦美国对伊动武,油价可能会超过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创下的每桶40美

元。

国内产油股企业股价已经闻风而动,元月21日,辽河油田揭竿而起,一度

涨停,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也紧紧跟随。元月24日,石化股发力, 上海石化

以涨停报收,扬子石化也有6%以上的涨幅。

那么,国际油价上涨的时间会持续多久?国内成品油价格会否大幅上涨?

相关上市公司所受影响有多大?

大多分析人士都认为,一季度国际油价将持续目前每桶30元左右的价格。

一方面,欧洲与北美目前正处冬季,原油需要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伊拉克

问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各国都在加大石油储备量,因此,原油价格短期

内回落的可能性不大,一旦战争暴发,油价很可能出现瞬间冲破每桶40元的情

形。

不过,这种局面不可能持续太久,欧佩克决定从2月1日起,除伊拉克外的

10个成员国将每天增产原油150万桶,使日产最高限额从2300万桶增加到2450

万桶,不过,这对稳定国际油价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另外,现代的战争特点是

准备充足,时间不长,比如在海湾战争期间,国际油价仅在很短的时间报价达

到了40美元/桶,很快就回落到正常水平,而在伊拉克和科威特战争期间,国

际油价也在10多美元/桶之间徘徊。这是因为产油国目前的协调能力很强,能

够在战争期间控制价格。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国际油价目前应处于其波

动周期的顶部。

至于国际油价走势对国内油价的影响,有分析人士认为,国内油价爆涨可

能性不大,根据以往的经验,即使美伊战争爆发,国内油价也未必跟随暴涨,

如在海湾战争期间,国际油价达到每桶40美元,国内油价也没有很强的反应,

在伊科战争期间也没有出现国内油价暴涨的局面。

这是因为尽管石油价格已经和国际接轨,但是目前还属于国家可调控管理

范围。

翻开近3年来国内汽柴油价涨跌记录,发现90号汽油零售价最低时为2.29

元,最高时为3.10元。跌幅最大时达两位数,为10.7%,而涨幅最大时仅为9%

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因为国内已建立分步到位的汽柴油价涨跌调控机制,

且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大集团原油和成品油库存已控制在1000万吨左右。如果开

春美伊开战,国内汽柴油价也只可能跳“小步舞”———逐步、小幅调整。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在相关的上市公司中,原油开企业将成为国

际油价上涨的最直接受益者,如中原油汽、石油大明、辽河油田,中国石化由

于有70%的利润来源于原油开,今年一季度业绩也将受益。另一方面,原油

价格上涨,会使国内的炼油厂和石化厂感觉到成本压力,因为原油是作为原料

,如果不将这种成本转移出去的话,这些炼油厂和石化厂的利润空间就会减少

。从这种角度来说,炼油与石化类上市公司所受的影响,充满了不确定性。

(水 木)(证券时报)

美伊战争对油价影响深远

“美国攻伊”是“打击庄家” 翻开19年以来的世界油价走势图,可以

发现一个现象,这就是近25年来世界油价的几次大起大落,都与伊拉克有着直

接的关系。 为了谋求对海湾地区———这个“世界油库”的支配权,

伊拉克先是在1980年9月发动了旷日持久的“两伊战争”,之后又在1990年8月

入侵科威特,引发“海湾危机”。这两次大规模的战争,与目前正在发生的“

美伊危机”,无一例外地造成世界油价的巨幅波动。如果把“世界油价”当作

一只股票,那么伊拉克无疑是其中最出名的“庄家”。

今后3年油价重心下移 如果美国战胜并控制了伊拉克,世界石油市场的

力量对比将发生根本改变,可能形成OPEC、美国利益集团(包括伊拉克、英国

等)与俄罗斯(包括前苏成员)三强各占37%、20%与15%的局面。在美国的

控制下,如果伊拉克的原油日产量每增加150万桶/天,OPEC在世界石油市场的

份额就将下降2个百分点, OPEC成员为了稳定各自的石油收入,可能选择“价

格战”。(李 晨)

石油石化股闻风而动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李晨

慎买石油股

欧美市场石化股的走势,不会简单重现于国内股市。

从市场环境分析,国内股市目前尚处于熊市之后的平衡市,整体略微偏弱

;与此同时,国际石油价格高于30美元/桶,继续大幅上涨的空间有限,因为

就算上涨到40美元/桶以上,价格变化率也就30-40%,根据对英美市场的历

史表现分析,在“高位上涨段”买入石油股,就算油价仍有30-40%的涨幅,

油股指数的收益率水平也比较低,并且风险比较高。所以,在目前原油价格处

于30美元/桶以上的高位时,应慎买石油股。

石化股影响各异

中原油汽、辽河油田、石油大明作为原油开企业,将直接受益于油价上

涨,其近期的股价也有提前反应的迹象。但由于原油价格上涨,中下游石化产

品的价格亦会上涨,其对石化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原油价格与中下游石化

产品的价差变化上。

数据显示,原油价格高时,价差水平未必低;而原油价格低时,价差

水平未必就高。

目前,国内石化企业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单纯炼油的企业,如茂名

炼厂、石炼化、锦州石化等;一类是纯化工业务的企业,如齐鲁石化等;还有

一类就是综合石化,即有炼油又有化工,比如上海石化、扬子石化等。

对于单纯的炼油企业而言,影响其效益的关键是,原油与成品油价格的价

差,一般可以通过将成品油出厂价,按不同油品产量进行加权平均,减去原油

成本,得出炼油价差。国内炼油价差在2002年逐季走高,预计2002年炼油股业

绩将有明显提升,大炼厂将更为明显,比如茂炼转债,2002年中期为-0.044

元/股,三季度为0.06元/股,全年预计为0.20元以上,上升态势明显。值得注

意的是今年1月份,由于原油价格上涨,而国内成品油价格未作调整,炼油价

差环比下降明显,可见油价上涨对炼油企业的影响可能较为负面,当然炼油业

同比仍增长了18%,可继续谨慎看好。

对于纯化工业的企业,影响其效益的关键是石脑油与中下游石化产品的价

差,石脑油,又名化工轻油,是炼油的产品、但却是化工的主要原料。各主要

石化产品与石脑油的差价在2002年下半年以来,逐季增长明显,2003年1月,

继续保持明显增长的态势,所以,目前可看好纯化工业务的盈利前景。值得注

意的是,齐鲁石化主营产品聚乙烯(HDPE、LDPE等)的化工价差在2002年2季

度冲高后,3、4季度持续下降,预计2002年公司业绩将可能出现亏损,但是

2003年1月,聚乙烯等产品的价差水平迅猛增长,预计公司2003年盈利将有明

显改观。

对于综合类石化企业,2002年主要得益于炼油价差的上涨,业绩普遍出现

大幅增长,2003年,预计将主要凭借化工毛利的提升,来推动盈利水平继续增

长。2002年,上海石化与扬子石化,分别大幅扩张了炼油产量与乙烯产量,大

幅增长的产能,不仅会带来商品量的增长,而且降低了单位成本,提升了毛利

水平。所以,上海石化、扬子石化等综合类石化股今年的盈利前景可继续看好

西方经验油价升不一定带动股价升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李晨

为了研究油价上涨对石油股的影响,我们选取20年内3次油价主要的上涨

阶段:“1990年6-10月”、“1999年1月到2000年9月”与最近的“2002年1月

-2003年1月”。

我们将上述三个时间段按照原油价格涨幅的中间值,分别分为“低位上涨

段”与“高位上涨段”两段,例如,将1999年1月到2000年9月的持续大幅上涨

阶段,以涨幅中间值23美元/桶价格分为“低位上涨段”(即从11美元涨到23

美元)与“高位上涨段”(即从23美元再涨到35美元)两段。

现将这6个上涨阶段的原油价格涨幅,以及英国与美国市场石油股指数的

绝对收益率与相对收益率水平,分别列于下表。我们认为上涨中的石油价格与

石油股价格存在以下两条简单的规律,即推动石油股价格的是“原油价格变化

率”而非油价本身,此外,不同的市场环境下,石油价格对石油股价产生的影

响也会不同。

原油价格变化率决定石油股价

在上述三个油价上涨阶段中,不论英国市场,还是美国市场,不论是绝对

涨幅,还是相对涨幅,“低位上涨段”对应的石油股指数表现,均优于相应的

“高位上涨段”。此结果表明,影响石油股指数收益率的主要是———“原油

价格的变化率”而非实际的原油价格数值。这一点,在比较石油股指数的绝对

涨幅中更为明显,比如在上表的2组中,低位上涨段与对应的高位上涨段相比

,前者的原油价格涨幅是后者的两倍,与英美石油股指数绝对涨幅对应的比例

相近,均为2倍左右。

当油价高于28美元/桶以上,英美市场石油股指数普遍出现“滞涨”。比

如1990年的8-10月,以及2002年的11月至今,均出现原油价格在30美元/桶以

上继续冲高的过程中,石油股指数却出现“滞涨”的情况,如果原油价格高位

震荡中出现阶段性回调,出现负的变化率,石油股指数将会随之下跌。

市场环境的影响

不同的市场环境,石油股跑赢大盘的表现也不同。

牛市中,油价大幅上涨,轻易的推动石油股跑赢大势,以2组数据为例,

其中“低位上涨段”由于更高的变化率,石油股指数相对涨幅是“高位上涨段

”的3倍(超过变化率倍数);

在熊市或弱平衡市中,只有油价处于“低位上涨段”时,才能有效的推动

石油股跑赢大盘。以1组与3组数据为例,“低位上涨段”对应的油股指数相对

表现,要远远强过“高位上涨段”的表现。

只有在“低位上涨段”买进石油股,才能更有效地跑赢大势。也就是说,

在平衡市或熊市中,就算预期油价将大幅上涨,在30美元/桶以上高价区买进

石油股的收益率也比较低。

海湾战争时期油价与英国油股表现

不论从任何角度衡量,与目前“美伊危机”情形最具有可比性的,无疑是

12年前的那次“海湾战争”。

“海湾战争”前后,正是欧美市场的熊市,美国市场标准普尔500指数,

从1990年6月的370点左右,一路下跌至1991年1月海湾战争爆发时的310点,半

年跌幅16%,这一点,不仅与现时欧美股市相近,而且也与中国股市相近,国

内证券市场亦从2002年6月的1700多点,下跌至目前的1450点左右,跌幅也在

16%左右。

所以,分析1990-91年间的那次“海湾战争”前后石油股指数的收益率情

况,对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为了研究具有一定的可比性,我们选择英国的石油股指数作为研究对象。

我们设分别在1991年1月17日“海湾战争”爆发前的一周、半个月、一个月

或是三个月、半年等时点买入英国石油股指数,并且分别持有到1991年的1月

10日或者1月24日,即在战争爆发前后各一周的时点上,卖出石油股指数。

研究上表,有两点参考较有价值:买入时机宜早不宜晚。只有在开战前6

个月以前,即在1990年7月底前,买入石油股指数,可以获得相对大盘为正的

收益率,而在战前3个月到战前一周买入石油股指数,其绝对与相对的收益率

均为负数;介入时,油价水平宜低不宜高。

伊拉克的产量增长将改变世界石油供需关系 单位:万桶/日

平均增速% 2003F 2004F 2005F 2006F

82-01 92-01

世界需求 1.14 1.46 7750 7860 8050 8250

世界供给 1.16 1.47 7600 7720 7950 8080

伊位克产量* 150 300 500 750

预计世界供给富余* 0 160 400 580

美伊战争三种预期对油价的影响 单位:美元/桶

情形 概率 未来3-5年油价运行区间 油价中枢

A 战争没有发生 25% 18-24 21

B 战争了,但美国没赢 5% 22-28 25

C 战争了,但美国赢了 70% 17-21 19

平均期望 17-21 19.8

2002-2006年布伦特原油均价预测 单位:美元/桶

2002F 2003F 2004F 2005F 2006F

原油均价区间 24.9 20-23 17-21 16-20 18-22

四家油股基本情况

名称 代码 简要点评

辽河油田 000817 公司总股本11亿,流通股本2亿,年原油产量在80万吨左右,所

产原油油质偏低,国际参考油价为印尼杜里原油.2001年EPS

为0.32元,2002年预计为0.38元,同比增长18%,由于目前油价

水平远远高于2002年1季度的水平,预计公司今年1季度业绩

同比仍有明显的增长

中原油气 000956 公司总股本8.16亿,流通股本2.04亿,年产原油60万吨左右,

所产原油油质较高,国际参考油价为印尼米纳斯原油.2001年

EPS为0.624元,预计2002年基本与上年持平.预计公司今年1

季度业绩同比明显增长,而全年业绩同比下降

石油大明 000406 公司总股本3.64亿,流通股2.66亿,年产原油约40万吨,所产

原油油质适中,国际参孝油价为印尼辛塔或米纳斯原油。

2001年EPS为0.55元(送股摊薄后),预计2002年基本与上年持

平或略低.1季度与全年判断同上

中国石化 600028 公司总股本867亿,流通股A股28亿,年产原油3800万吨,而且

具有1.3亿吨/年原油加工能力.原油总体品质中等,国际参考

油价为印尼辛塔原油.2002年业绩预计为0.165元/股,2003年

预计将受益于化工毛利的上升,业绩同比增长10%左右

近20年内油价涨幅较大阶段英美油股指数的表现

组别 时间阶段 原油价 油价 英国市场指标涨幅% 美国市场指标涨幅%

格起止 涨幅% 大盘 油股指 油股指 大盘 油股指 油股指

数绝对 数相对 数绝对 数相对

1低 90.6-90.8 15to28 81 -6.9 8.3 15.2 -7.5

1高 90.8-90.9 28to41 46 -9.7 -8.7 1 -5

2低 99.1-99.10 11to23 110 4.8 25.4 18.6 -4.4 12 6.7

2高 00.1-00.9 23to35 55 5.8 11.2 6.5 5.5 6 2.5

3低 02.1-02.5 20to26 30 -0.6 7.9 8.3 -6 6.2 12.5

3高 02.5-03.1 26to32 23 -27 -29 -2 -16 -17 -1

注:以上六个时间段,最近20年来主要的几次油价上涨阶段,其中时间阶段1

和2为海湾战争时期;原油价格指布仑特原油价格,油价涨幅指对应时间阶段内

的涨幅

买入点 开战后一周卖出 开战前一周卖出

油股指 油股指 大盘指 油价 油股指 油股指 大盘指 油价

数绝对 数相对 数变动% 变动 数绝对 数相对 数变动% 变动

收益率% 收益率% 收益率% 收益率%

战前一周 -4.5 -3.5 -1 -22

战前半月 -9.2 -2 -7 -23 -4.9 -3.8 -1.1 -1.3

战前1个月 -7 -3 -4 -25 -2.7 0 -2.7 -4.7

战前3个月 -8.5 -8.5 0 -46 -3.9 -5 1.2 -27

战前6个月 -12.1 2.6 -15 18 -6.7 7.6 -14.3 52

注:上表设在1991年1月17日海湾战争爆发前不同的时间点买入英国石油股指

数,并分别在开战争前后一周卖出石油股指数,对应的指数收益率水平,并且包

括石油股的分红

石油价格为何一涨再涨?

油价与全球宏观经济状态息息相关,因此油价是一个关键性价格。由于油价反映了现货和期货市场所在国的定价权,因此,不同时期油价的涵义有所不同。在和平与发展的大环境下,石油的政治属性弱化,经济属性成为常态,金融属性越发明显,油价波动成为金融现象。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平时听到的播报的“油价”,一般都是纽约和伦敦期货市场的即时价格,事后统计和研究用的油价则一般都是现货市场的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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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2003年美国实施钢铁保障案

一:背景

根据2002年3月5日颁布的总统令,3月20日,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201条款”正式启动,美国对包括钢材、长板在内的主要进口钢铁品种取保障措施,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取的最为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和以往出台的保护钢铁产业的贸易救济措施相比,此次钢铁保障措施具有涉及国家众多、被调查产品范围广、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国际社会,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有关国家,如欧盟、日本、中国等,取了相应的报复或变相报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于2003年3月26日裁定,美国去年对 进口钢铁征收30%的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这个由三人组成的世贸专家小组在中期报告中指出,导致美国开征这些关税的调查报告中的论点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保护的条款。

二:“WTO上的明珠”——争端解决机制

(一)我国首次通过多边机制处理中美贸易争端

我国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美钢铁贸易争端,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多边机制来解决双边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当然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

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双边贸易摩擦和争端,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大权利。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这类争端,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和诉诸对方国家法院,很难获得公平处理。由于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对美国这种行为共同提出挑战的或者是不满的是大多数的世贸组织成员,最主要的钢铁产品的贸易伙伴基本上都加入到中国这个阵营,那么这样一来毫无疑问在谈判中,美国处于一种很明显的不利的状态。 由此可见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 被称为“WTO上的明珠”。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磋商程序: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2.报复机制,对违反WTO规则的有一定的惩戒性。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意味着,当一方违背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或一个有关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受侵害的一方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下,可以提高从违背义务的一方进口货物的关税,所涉及产品的贸易额应相当于被起诉的措施所带来的影响.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规定此类报复行为应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并尽可能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判定在违背义务的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的同一部门内取。但当争端解决机构认为这样做不可能时,则可以授权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它部门取报复措施。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并且作为最后的办法,争端解决机构才能授权取跨协定的报复行为,如对于违背服务贸易总协定或知识产权协定项下的义务时可授权取提高货物关税的办法,予以报复。但是,提供补偿和由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取报复是临时性的措施。最终的结果应是违背义务的一方实施建议。争端解决程序规则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对案例进行审议,以确保建议的全面实施。

3.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三)钢铁案中看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执行期限过长

在世贸的框架内解决争端问题,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磋商: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专家组: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上诉 :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但是,从向DSB提出诉讼开始到做出裁决的过程达近1年。………..如果不服裁决,可以申诉。从立案到申诉结束做出最终裁决的整个过程将要有15个月。但是,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三:”双面佳人”-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概述

关贸总协定所致力于创建的多边贸易体制,要求各成员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实现世界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手段是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关贸总协定起草者们认识到,要想让各国积极地参与这场“运动”,必须减少它们对由此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的担忧,即由于关税的降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减少,外国有竞争力的产品可能大量涌入,对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进而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因此,他们就为关贸总协定设计了一个特别的保障性措施,即“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根据这一规定,成员国在因不能预见的情况和进行关税减让而导致外国产品进口大量增加,以至于对本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或撤销、修改关税减让,即该成员可以恢复已承诺取消的配额等限制贸易的措施,或者重新提高已经降低的关税。

保障措施是给WTO成员一种机会,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在特殊情况下援用一种有效的救济,以临时保护国内产业。 反倾销与反补贴不同的是,针对对象是这一产品的所有进口方,涉及面很广。关贸总协定在近50年的历史中,成功地组织了八轮谈判,使各成员的关税大幅度降低,其他贸易壁垒也大大减少。应当说,这里也有“保障措施”的一份功劳(据统计,从1950年至1994年,各成员共取了150次保障措施),因为正是有这个“安全阀”,各成员才放心大胆地降低外国货物进入本国市场的门槛,使多边贸易谈判结出了累累硕果。取保障措施所必备的这些法律条件规定在WTO《保障措施协议》和与GATT1994第19条.

(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

1进口增长(such increased import)

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进口增长指“数量增长”,而非进口价值或金额的增长。这种增长包括两种情况: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绝对增长是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一段时期内的绝对增加,如去年进口1000件,今年进口2000件。相对增长是指在某一段时期内产品的进口数量相对于进口方内部生产而言的相对增加,这往往反映在市场份额的变化方面。如,去年进口某产品1000件,同期国内产品的销量为5000件,今年进口仍为1000件,但国内产品的销量却下降到了3000件。这种情况就属于相对增长。在相对增长的情况下,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变化。一些学者指出,“相对增长”这一概念不尽合理,因为它等于是把国内产业调整的负担转移到外国产品身上,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而在美国钢铁措施保障案中,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实际增加和相对于国内生产增加,都属于增加. WTO专家组否认了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进口已经增长,这种增长既可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的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以及“这种增长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 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实际上协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

2国内产业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状况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进口成员方领土内生产相似产品(like product)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相似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总体产量占该成员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与《反倾销协议》不同的是,《保障措施协议》没有对后一种情况下产量的百分比规定下限。需要注意的是,关税同盟既可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也可以仅代表同盟的某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当关税同盟作为一个整体实施保障措施时,对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则应以整个同盟存在的情况为基础;而当代表某一个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则应仅以该成员的产业情况为基础来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保障措施的实施也仅限于该成员。

“严重损害”是指对国内某一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产业的成熟度也有所差异,因此不可能事先就何为“严重损害”确定一个非常明确的量化标准,而且这样做也并不科学。但是从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可以看出,标准问题是谈判各方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标准过高则会迫使成员在多边规则之外去寻求一些不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标准过低则会导致保障措施的滥用,进而严重扭曲国际贸易。为了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统一各成员的实践,协议规定,在评估国内某一产业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的调查机构必须评估与该产业状况相关的所有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协议还特别列举了一些必须评估的因素,包括绝对或相对条件下的有关产品进口的比例和数量,增加的进口所占有的市场份额,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盈亏及就业的变化情况。从实践角度讲,要评估“所有相关因素”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美国小麦面筋保障措施案专家小组以一种很务实的方法确定了“所有相关因素”的最小范围,即协议第4条第2款所明确列举的因素和保障措施调查中利害关系方所明确提出的其他因素。“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必须有事实依据,不能仅根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便裁定“存在严重损害威胁”。 在确定严重损害或者威胁是否存在时,ITC考虑它认为相关的所有经济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生产设备重大闲置,相当数量的公司无法在一个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国内生产经营活动,在该国内产业内有重大的失业或者待业。二,严重损害威胁:销售或市场份额下降,库存多并且增加(不管保存者是国内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国内产业生产,利润,工资,生产能力或者就业下降的趋势;国内产业中的公司无法获得充分的资金对其国内工厂和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无法维持现有研发支出的水平;由于第三国市场上的进口限制而导致美国市场成为该产品出口转移的主要目标.

3、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

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明确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 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 injury shall not be attributed to increased 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美国法律对"实质性原因"的定义是:重要并且不比其他原因次要的原因(a cause which is important and not less than any other cause)。因此,进口增加必须既是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重要原因,同时与任何其他原因相比,又必须相等或者较大。在调查中,ITC确定了几个进口增加之外的给钢管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因素。在适用实质性原因标准时,ITC分析了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确定这些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ITC特别注意了钢管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导致了严重损害,但并不比进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满足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4、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在取保障措施时,必须证明未预见的发展,这在WTO法中已经得到确定。但在钢管案中,ITC报告没有提及这一点;美国后来提出的油价下降和金融危机,在ITC报告中都未予以审查。ITC报告提到油价下降,是为了审查造成损害的另一因素。关于金融危机,美国称ITC报告中说过,有些生产商认为,进口增加的一个原因,是亚洲金融危机在该地区所造成的需求下降。但专家组认为,这很难说证明了未预见的发展。

5、是否为紧急行动(GATT第19条)

专家组认为,尽管第19条名为"对特定产品进口取的紧急行动",但条文中没再提及紧急行动一词。该规定的通常含义并不要求成员在取保障措施之前,证明紧急状况的存在;紧急行动一词只是说明了保障措施的性质。尽管标题提到了紧急行动,可能会给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带来实质性的义务,但标题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义务。《保障措施协议》第11条虽然也提到了紧急行动一词,但它同样没有给成员增加什么义务。

(三) 你提高关税我以牙还牙 保障措施护身利器可能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美国的保障措施,不但引发连锁反应,掀起新一轮向我国出口钢材的浪潮,而且欧盟、泰国、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地区也提出了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有些国家还威胁将取涉及农产品和其他工业品的报复性措施。如此循环下去,可能引发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救济以及交叉报复。只是“冤冤相报何时了”,贸易战一旦开打,很有可能波及多种产业。从经济上看,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保护低效而无竞争力的企业,对其他国家有竞争力的企业是一种抑制,而且处罚了最有效率的出口国,实践中也常常导致贸易额下降,政治摩擦增加(美日汽车争端就是个例子)。从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上看,这种协议是两国间数量限制的安排,逃脱了多边体制的监督,此风若长,势必对多边体制产生破坏性作用。但由于关贸总协定并未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所以一直拿它没有办法,此措施也因而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

四:产品排除——平衡要求取保障措施的国内产业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而取的方法

美国在201钢铁保障措施中取产品排除,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需要。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一样,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因国外产品进口而遭受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一国国内产业提供救济。但是保障措施的调查和实施往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方的利益,除国内产业外,还有被调查产品下游产业的利益、最终消费者集团的利益以及可能受他国贸易报复影响的产业的利益,即公共利益。实际上,产品排除就是在国内产业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提供了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在保障措施过于严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产品排除来弱化保障措施的效果,以取得各利害关系方之间利益的重新平衡。自美国启动产品排除措施以来,多达数百种的产品得到了豁免,其主要受益方为欧盟和日本,这有效地缓解了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因201钢铁保障措施所产生的贸易摩擦。事实上,自美国公布产品豁免清单以来,欧盟和日本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进行贸易报复的,而转向争取更多产品豁免的谈判。从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实践来看,产品排除成为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贸易谈判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引起了其主要贸易伙伴欧盟和日本的强烈反对,欧盟和日本均要求美国对其进行贸易补偿,并拟定了数亿美元的贸易报复清单。但是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美国配合谈判的需要,陆续公布了八批产品排除的清单,将若干欧盟和日本对美出口的重要钢铁产品排除出本次保障措施调查范围之外,通过减轻欧盟和日本钢铁生产商对欧盟和日本的压力,美国为自己在贸易谈判中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性。实际上,在这八批产品豁免清单发布后,欧盟和日本实际已经放弃了其贸易报复的。

五:在规则中游戏,而非游戏规则

(一) 我国在WTO规则中游戏的第一次成功的实践

1中国的反应

我国是美国的钢材主要供应国,关税突然提高,所受冲击可想而知。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 因此,2001年6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

公布对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后,中国发表声明,认为美国的这一决定将对中国钢铁企业对美正常出口造成严重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中国表示强烈不满;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中国钢铁产品的少量对美出口更是不足以对美国钢铁企业构成损害或损害威胁;美国的这一决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将保留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申诉的权利。

中国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中国同时发表声明指出,美国作为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之一,对维持国际贸易秩序负有重大责任,应当充分考虑到此举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的重大损害。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问题不能归咎于外来进口,而是其内在产业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取保护主义措施只会阻碍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况且,中国向美国出口相关钢铁产品占美国进口同类产品比例很小,根本未对美国钢铁业造成严重损害,中方要求美方应充分注意到中国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问题。中美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两国经济具有很大的互补性。中方希望通过双边磋商尽快解决中国关注的问题,避免中美经贸关系受到损害。 3月22日,中国与美国的201钢铁保障措施在华盛顿进行了磋商。磋商中,中国代表团严正声明美方的做法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并着重要求美国正视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对中国输美全部钢铁产品适用发展中国家待遇。此外我代表团还向美方提供了贸易补偿要求,并声明保留根据WTO协议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3月26日,中国正式要求与美国进行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 4月11、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6方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在日内瓦与美方举行了WTO《争端解决谅解》项下的磋商。磋商中,6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障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磋商结束后,6方发表了联合新闻声明。

鉴于中国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5月27日,中国正式向WTO请求设立专家组。 WTO于6月24日设立本案中国专家组。后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争端各方进行协调,由同一专家组审理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8方提出的请求。

此外,中国自5月21日开始,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并从5月24日起的180天内,对9种钢铁进口产品(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

2中国为保护国内钢铁产业实施的保障措施

2002年1到5月份,日本向美国出口的冷轧薄钢板下降了61?24%,但与此同时,日本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39?8%,俄罗斯向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5?16%,欧盟对中国出口的钢材上升了44?13%。他们的进口钢材大量的转移到中国来对我们钢铁产业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威胁。 为防止国际钢材市场的过剩钢材冲击国内市场, 2002年11月19日,外经贸部发布公告:一、 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取"关税配额、先来先办"的方式。在规定数量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规定数量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10.3-23.2%)。最终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将逐步放宽。二、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3年(包括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 三、 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临时保障措施涉案产品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加征的关税将予以退还,有关办法另行公布。四、 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类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最终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五、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最终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至此,中国正式取了第一个保障措施。

通过这个被誉为中国入世第一案的钢铁保障措施案,中国学会了怎样在了游戏中生存,完成了从守门员到主力前锋的角色转变.以前“在世贸大门之外,中国往往是只能守、不能攻,进了大门,就可以变守为攻,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二) 美国的败诉启示我们要慎用保障措施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 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遵守的条件的严格性是显而易见的。取这种措施必须遵守严格的纪律。这些纪律体现在以下的基本法律问题:一、关于调查的问题:进口是否增加,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未预见的发展,是否为紧急行动;二、关于措施的问题:措施是否在必要限度内,措施是否遵守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对等性原则,措施是否遵守了关于发展中国家豁免的规定;三、关于程序问题:是否提供了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是否提供补偿。

WTO对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因果关系的要求非常严格;每一个案件都败在这个点上。特别是因果关系的论证,如何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与进口增加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成为一个几乎无法克服的难题。 这向我们提示:保障措施一定要慎用。